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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律师——我与亲属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亲属去世后其继承人不认可怎么办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4-07-11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宋先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以下称涉诉房屋)由宋先生继承,该房屋归宋先生所有。

事实和理由:赵某英吴某系夫妻关系,婚后无子女。赵某英2009年去世,赵某英之父赵某刚2002年去世,之母贾某兰2007年去世。赵某英吴某婚后购买了涉诉房屋,该房屋为赵某英吴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赵某英去世,第一顺序继承人只有吴某一人。吴某曾以法定继承纠纷为由将赵某旭赵某涛诉至本院,要求依法继承涉诉房屋,本院已作出判决,赵某旭赵某涛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案件被发回重审。

吴某2013年8月5日去世,其生前留有遗嘱,宋先生享有继承权,系吴某的继承人。吴某在遗嘱中将包括涉诉房屋在内的全部财产及权益遗赠给宋先生宋先生接受遗赠,故涉诉房屋应归宋先生所有。

 

被告辩称

赵某新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赵某旭、李某、赵某涛赵某德赵某辉赵某强辩称,不同意宋先生的诉讼请求。1、宋先生不是本案适格当事人。本案原告为吴某,其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死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中止诉讼。故只有吴某的继承人才有资格参加诉讼,该规定为限制性规定,并未授权其他主体有资格参加诉讼。而宋先生并非法定继承人,其无权参加本案诉讼,不是本案适格原告

2、宋先生提交的遗嘱无效。首先,遗嘱形式不合法,遗嘱系打印形成,且没有两位见证人的签字。其次,吴某立遗嘱时意志不清醒,所立遗嘱并非吴某真实意思表示。3、涉诉房屋登记在赵某英名下,赵某英生前留有遗嘱,赵某旭、李某、赵某涛赵某德赵某辉赵某强应按照遗嘱每人继承涉诉房屋六分之一的份额。

 

法院查明

赵某刚贾某兰系夫妻关系,二人生有赵某英赵某新赵某旭、李某、赵某涛赵某德赵某辉赵某强赵某英吴某系夫妻关系,二人无子女。

2003年11月13日,赵某英与北京Y公司签订《购买安置住房协议书》,购买涉诉房屋。2004年1月15日,涉诉房屋登记在赵某英名下。

赵某刚2002年12月13日死亡,贾某兰2007年11月15日死亡,赵某英2009年7月13日死亡,吴某2013年8月5日死亡。

吴某芝吴某的姐姐,吴某没有其他兄弟姐妹。宋先生吴某芝均表示吴某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本院依法追加吴某芝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吴某芝明确向本院表示放弃继承,认可吴某所立遗嘱的真实性,同意由宋先生继承涉诉房屋。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宋先生表示吴某芝已死亡,提交诊断证明书。

庭审中,宋先生提交律师见证材料,律师见证书落款日期为2013年6月7日。

遗嘱的内容为:“立遗嘱人:吴某,立遗嘱人与配偶赵某英1960年代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03年11月13日,立遗嘱人与赵某英购买了北京市朝阳区一号的房屋一套,该房屋是立遗嘱人与赵某英婚后购买,是夫妻共同财产。2009年7月13日,赵某英去世。因立遗嘱人与赵某英无子女,且赵某英的父亲赵某刚已于2002年12月13日死亡,母亲贾某兰已于2007年11月15日死亡,根据规定,北京市朝阳区一号的房产应由立遗嘱人一人所有。

现立遗嘱人年事已高,身患重病,为避免亲属之间为本人的房屋权属及其他财产产生争议,特立遗嘱如下:1、立遗嘱人的生活、治病及养老送终事宜均由宋先生负责。2、立遗嘱人去世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的房产归宋先生一人所有。……立遗嘱人的其他亲属不享有遗产继承权”,立遗嘱人处由吴某签字,落款日期为2013年6月7日。

四、光盘内容系对吴某立遗嘱的过程及律师见证的过程的录像记录。

赵某旭、李某、赵某涛赵某德赵某辉赵某强对律师见证材料(不包括录像光盘)不予认可,表示:没有加盖律师事务所的骑缝章,无法确认完整性;根据规定,遗嘱见证人应在遗嘱上签字,但两位见证人并未在遗嘱上签字,应属无效;从见证人的要求看,律师应某曾作为本案原一审程序吴某的委托代理人,其不能再作为见证人出现,违反法律规定;从遗嘱内容看,该遗嘱实质系遗赠扶养协议,属于双务合同,但该协议上没有受遗赠人的签字,故应自始不成立。

赵某旭、李某、赵某涛赵某德赵某辉赵某强对录像光盘的意见为: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证明目的。吴某立遗嘱时意识不清楚,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吴某在当时的身体及精神状态下根本没有能力理解该份遗嘱的内容,吴某向刘某作出的对该份遗嘱没有问题的答复,并非其本意。……只是机械地听从旁人的说法进行书写。

宋先生作为遗嘱利害关系人,其在现场给予了吴某提醒,干扰了吴某正常判断。律师见证遗嘱的过程及形式存在诸多问题,见证律师在给吴某做遗嘱见证的时候,吴某并未签署授权委托书,律师是无权进行遗嘱见证的。遗嘱见证结束后,律师才向吴某出示授权委托书,但是并没有告知委托书的内容,只是让吴某按了手印。

赵某旭、李某、赵某涛赵某德赵某辉赵某强提交遗嘱,遗嘱内容为:“立遗嘱人赵某英遗嘱人代书人董某。立遗嘱人名下有2套房产分别坐落于朝阳区一号二号。婚后立遗人与吴某无子女且目前感情不和已分居生活。现对立遗嘱人名下财产做如下处理,一套一号归我赵某英所有,一套二号已分给吴某所有其已出售。赵某旭赵某涛赵某德赵某辉赵某强、李某在我晚年重病期间生活给予众多照顾,为此现将我名下坐落于朝阳区一号房产在我过世后留给赵某旭赵某涛赵某德赵某辉赵某强、李某,为此特立下遗嘱。遗赠人赵某英,代书人董某,鉴证人董某、张某、赵某辉赵某德赵某涛、李某,2005年2月21日”。

宋先生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均不予认可,表示:该遗嘱属于无效遗嘱,遗嘱是代书遗嘱,没有证明人印证;遗嘱上没有赵某英本人签名,遗嘱上方立遗嘱人处的赵某英”和下方遗赠人处的“赵某英”是一个人的笔迹,受遗赠人也作为见证人在遗嘱上签字违反法律规定;从遗嘱内容看,赵某英关于涉诉房屋属于其个人所有的主张与事实不符,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赵某英吴某约定涉诉房屋归赵某英个人所有;遗嘱签订日期为2005年2月21日,赵某英2009年7月去世的,按照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接受遗赠的人应在两个月内作出是否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但受遗赠人并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

赵某旭、李某、赵某涛赵某德赵某辉赵某强申请证人董某、张某出庭作证。

宋先生对董某的证言中有关涉诉房屋归赵某英所有、赵某英授权其在遗嘱上签字不予认可;对张某所述其在遗嘱上签名不持异议,对其他证言不予认可。赵某旭、李某、赵某涛赵某德赵某辉赵某强对董某和张某的证言均不持异议。

宋先生赵某旭、李某、赵某涛赵某德赵某辉赵某强均认可涉诉房屋购买于吴某赵某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宋先生表示涉诉房屋属于吴某赵某英的夫妻共同财产。赵某旭、李某、赵某涛赵某德赵某辉赵某强表示涉诉房屋系赵某英个人财产,称吴某赵某英已对涉诉房屋和北京市朝阳区朝阳二号房屋进行了分配,双方约定涉诉房屋归赵某英所有,北京市朝阳区朝阳二号房屋归吴某所有,吴某已将北京市朝阳区朝阳二号房屋出售,所得全部售房款归吴某所有,对于该项陈述有遗嘱为证。

经询,宋先生赵某旭、李某、赵某涛赵某德赵某辉赵某强均不申请就吴某立遗嘱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

另查,2013年8月26日,宋先生以遗赠纠纷为由将吴某芝诉至本院,要求判令涉诉房屋由宋先生受赠,该房屋归宋先生所有。2014年8月20日,宋先生向本院申请撤诉,同时明确表示接受吴某对其的遗赠。在该案中,吴某芝认可吴某宋先生之间存在遗赠关系,表示宋先生吴某处遗赠的任何财产均与其无关。

 

裁判结果

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由原告宋先生继承,归原告宋先生所有;

 

房产律师点评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本案中,涉诉房屋登记在赵某英名下,于赵某英吴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属于赵某英吴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赵某旭、李某、赵某涛赵某德赵某辉赵某强提交的遗嘱不能证明赵某英吴某已约定涉诉房屋归赵某英所有,赵某旭、李某、赵某涛赵某德赵某辉赵某强关于涉诉房屋系赵某英个人财产的意见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赵某英去世后,应当先将涉诉房屋的一半分出为吴某所有,剩余一半为赵某英的遗产。关于赵某旭、李某、赵某涛赵某德赵某辉赵某强提交的遗嘱,从遗嘱形式看,该遗嘱系代书遗嘱,但遗嘱人赵某英并未在遗嘱上签字,证人证言亦不足以证明该遗嘱内容是赵某英的真实意思表示,故该遗嘱应属无效。赵某旭、李某、赵某涛赵某德赵某辉赵某强关于按遗嘱继承涉诉房屋的请求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赵某英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办理,因赵某英父母均先于赵某英死亡,赵某英吴某未生育子女,故赵某英对涉诉房屋享有的二分之一的份额应由吴某继承。吴某本身对涉诉房屋享有二分之一的份额,故涉诉房屋应全部归吴某所有。

关于吴某的遗嘱,从遗嘱形式看,该遗嘱系代书遗嘱,该遗嘱有两个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遗嘱人签名并按手印,虽两位见证人未直接在遗嘱上签字,但两位见证人在律师见证书上签字,律师见证书记载了代书遗嘱及见证的过程,该律师见证书的内容与录像记录的代书遗嘱及见证的过程一致,整个立遗嘱过程两位见证人均在场,在代书遗嘱书写完毕后,见证律师向吴某宣读了全部的遗嘱内容,吴某表示同意,根据遗嘱、律师见证书及录像能够认定该遗嘱确为吴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赵某旭、李某、赵某涛赵某德赵某辉赵某强亦未举证证明该遗嘱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事由,故该遗嘱合法有效。宋先生已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通过诉讼的方式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现宋先生要求按照遗嘱继承涉诉房屋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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