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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律师——母亲去世后不久父亲买房,子女起诉父亲分割母亲遗产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4-07-11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陈某峰陈某旭陈某杰诉称,被继承人周某慧于于1994年因病死亡。陈某峰陈某旭陈某杰陈某君系其子女,陈某鹏系其丈夫。周某慧死亡时留下遗产为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的二分之一的产权。

周某慧去世后,遗产被陈某鹏占有(陈某君与其同住),我们曾多次和被告协商遗产继承事宜,但均遭到拒绝。故现我们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我们和被告陈某鹏陈某君共同继承周某慧的房产份额,判决周某慧房产份额的五分之一归陈某峰所有、五分之一归陈某旭所有、五分之一归陈某杰所有,并在房屋所有权证上加上我们的名字和份额,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陈某鹏辩称,我不同意陈某峰陈某旭陈某杰的全部诉讼请求。房屋是在周某慧去世后取得的,应是我个人的财产。

被告陈某君辩称,我同意陈某鹏的意见,该房屋是陈某鹏的个人财产,不同意陈某峰陈某旭陈某杰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

陈某鹏周某慧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有陈某峰陈某旭陈某杰陈某君周某慧1994年5月28日去世,生前未留有遗嘱。

1995年2月23日,陈某鹏(乙方)与北京某单位(甲方)签订房屋买卖契约,约定甲方将一号房屋出售给乙方,立契房价为13590元;甲方给乙方一次性付款20%的优惠,优惠房价款为10872元,……

另查,陈某鹏1996年与宋某兰再婚,后于2009年离婚,并对双方婚前个人财产及婚后共同财产作出处理,其中婚后共同财产不包括一号房屋。

 

裁判结果

陈某鹏名下坐落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一套归陈某鹏陈某峰陈某旭陈某杰陈某君所有,其中陈某鹏对该房屋享有百分之六十八的所有权份额,陈某峰陈某旭陈某杰陈某君对该房屋各享有百分之八的所有权份额;

 

房产律师点评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没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本案中,陈某鹏名下的一号房屋,依据法院查明事实,在周某慧生前已预交购房款6000元,且在周某慧去世后九个月内交纳购房款6242.95元,鉴于周某慧在去世后并未对其遗产进行继承分割,且第二笔款项的交纳距离周某慧去世时间较短,故法院认定该两笔钱款应为陈某鹏周某慧的夫妻共同财产,2000年交纳的购房款应为陈某鹏个人财产,据此法院判定一号房屋系陈某鹏周某慧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陈某鹏对之享有百分之六十的所有权份额,周某慧对之享有百分之四十的所有权份额。

周某慧在生前未留有遗嘱,故对之遗产的处理应按法定继承处理,陈某鹏陈某峰陈某旭陈某杰陈某君作为周某慧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按法定顺序继承周某慧对该房屋享有的所有权,据此法院判定陈某鹏一号房屋享有百分之六十八的所有权份额,陈某峰陈某旭陈某杰陈某君一号房屋各享有百分之八的所有权份额。陈某鹏陈某君之辩称,于法无据,法院对此不予采信。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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