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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路径选择错误:借名买房者面临法院驳回的教训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4-06-12


在借名买房诉讼中,原告在法律诉讼过程中选择的诉讼关系与其主张的借名买房关系不匹配,导致法院驳回了其诉讼请求。这一情况凸显了在法律诉讼中选择正确的诉讼路径和诉讼关系的至关重要性。借名买房者在提起诉讼前应当充分了解自己的法律地位和适用的法律程序,以避免因诉讼策略不当而导致的不利后果。

借名买房时房屋纠纷中非常复杂的一类,借名买房者可能需要重新评估其案件,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并调整其诉讼策略,才有可能在未来的法律行动中更加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周某君诉称:孙某杰孙某峰的儿子、孙某旭的父亲、原告的同学、好朋友,孙某杰早年与妻子离异,后没再婚娶。原告是W拍卖公司经理,2004年受法院委托对北京市昌平区一号进行了拍卖。经多次拍卖无人竞拍,原告借孙某杰名字自行购买该房屋。拍卖成交后原告按法院规定支付拍卖成交款,将拍卖款足额汇入法院指定账户,经与多家法院数次协调,完成办理房屋产权证书。

孙某杰为了原告便于借名,长期将其户口本、身份证、离婚裁定书等原件均交由原告进行使用,同时孙某杰也作出权属声明,证明是原告出资,一切手续原告自行办理,一切费用原告自行承担,房屋权属归原告,要过户时孙某杰自愿配合。孙某杰为了便于过户、处置,对该房进行了委托公证,2009年4月中旬,孙某杰配合办理公证委托售房,因当时未提交离婚文件,待2009年5月取件时提交后,房屋出售给郑某涛孙某杰也从未进入和使用上述该房屋,对卖房从未有任何疑义。

因另案H号中,原告得知2012年房屋已过户给案外人秦某鹏,而原告并没有获得有关秦某鹏的任何信息及相关文书。因此,另案中不能诉秦某鹏为被告。现另案已判决查明房屋登记在秦某鹏名下,因此可以对四被告进行确认权力的诉讼。

综上所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决:1、依法确认位于北京市昌平区一号所有权归原告所有。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孙某峰孙某旭辩称:一、本案诉争房产应属于孙某杰个人合法财产。根据贵院在另案中查明本案诉争房产北京市昌平区一号原业主为吴某刚2003年法院与W拍卖公司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委托W拍卖公司对涉争房产进行拍卖。孙某杰拍得此房屋,并于2007年9月19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2009年4月25日孙某杰死亡,无遗嘱,该房屋应由本案两位原告继承。2009年5月22日被告宋某鑫孙某杰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与一审被告郑某涛即原告的丈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上述房产出售给郑某涛郑某涛2009年5月25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又于2012年5月23日将房屋出售给本案另一被告秦某鹏,现在涉争房屋登记在秦某鹏名下。

2004年裁定书确认了孙某杰对涉争房产因拍卖取得的所有权,孙某杰也办理了房产权属证,孙某杰应该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宋某鑫孙某杰死后带人冒充孙某杰去公证处办理了委托出售房屋的公证,该公证已经被公证处撤销,以孙某杰的名义与郑某涛违法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该无权代理合同已经被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定为无效合同,恶意买受人郑某涛不应取得该房屋所有权。之后郑某涛秦某鹏恶意串通,将本案涉争房屋低价转让给秦某鹏,原告周某君和被告郑某涛是夫妻,夫妻二人和被告秦某鹏曾经同为W拍卖公司的董事高管,关系密切。很明显,秦某鹏是恶意买受人,且秦某鹏并未支付合理价格,秦某鹏不应取得该房屋。该房屋仍应为孙某杰的个人合法财产,应由答辩人孙某峰孙某旭继承所有。

二、本案诉争房产不存在借名买房事实。被答辩人周某君称该房屋是她借孙某杰之名,由她出资购买的,主张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但是,涉争房屋当时是没有限制的,可以通过普通政策合法方式购买的普通住宅,无论从购房资格、房产性质、资金状况、法规政策、市场运作因素都完全没有借名的理由和必要。更重要的是,周某君所出示证据并不能证明双方有借名买房的合意且周某君实际出资。

综上所述,本案诉争房产应属孙某杰生前所有,现在应由答辩人孙某峰孙某旭继承所有。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郑某涛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秦某鹏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进行答辩。

 

法院查明

原告周某君与被告郑某涛系夫妻关系,被告孙某峰系案外人孙某杰之父,被告孙某旭系案外人孙某杰之子。孙某杰2009年4月25日死亡。北京市昌平区一号原业主为吴某刚2003年5月27日,法院与W拍卖公司签订了委托拍卖合同,委托W拍卖公司对北京市昌平区一号房屋进行拍卖。案外人孙某杰拍得此房屋,并于2007年9月19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2009年4月25日孙某杰死亡,2009年5月22日案外人宋某鑫孙某杰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与被告郑某涛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上述房屋出售给了郑某涛郑某涛2009年5月25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

2012年5月23日,郑某涛又与案外人秦某鹏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上述房屋出售给了秦某鹏,同日秦某鹏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书。现该房屋登记在秦某鹏名下。

另查,原告周某君表示,该房屋系周某君个人出资,是借用孙某杰的名义竞拍取得的。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周某君的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点评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中,秦某鹏通过买卖的形式取得房屋所有权,现原告以借名买房为由,主张自己系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依据不足,法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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