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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购经适房无效后起诉分配房价:出资人胜诉,获赔购房款及增值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4-06-12


本案中,法院确认了出资人在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案件中的维权方式,不仅获得了购房款的返还,还获得了房屋增值的大部分份额。这一判决反映了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对出资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时也体现了对借名购房行为无效性的确认。出资人在此类案件中的胜诉,为其在类似情况下提供了法律上的先例,也为其他潜在的出资人提供了信心,表明他们的投资在法律框架内是有保障的。这一系列判决强调了在房地产交易中遵守法律规定的必要性,以及在出现争议时法律对合法出资人的保护作用。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周某美诉称:2006年12月11日被告出具证明,内容为:兹证明周某美D室经济适用住房的产权人。因周某美没有北京户口,所以以秦某霞的名字购买的。等国家政策允许时,秦某霞即刻将D室的产权过户给周某美。双方争议房屋属于经济适用房,根据有关规定,购买经济适用房需要具备特定条件,原告当时不具有购买经济适用房资格,但现在被告不仅补办房产证进行抵押贷款,甚至无理要求原告腾退房屋,严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

要求:1、确认原告借用被告名义买房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403012元、购房费用27493元、购房利息61393.83元;3、判令被告全额赔偿原告房屋差价损失2278501.17元。

 

被告辩称

被告秦某霞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借名买房的事实根本不存在。买房的日期是2001年3月,所谓的证明是2006年,情理上讲不符合常理。所有的购房手续、资金来源都是被告本人的账号,本人的名下,对方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自己出资。案件焦点第一是是否有实际出资,第二被告写的承诺是不是客观事实,不是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没有经过被告丈夫的同意、知情和认可。总之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

2001年2月15日,秦某霞与北京S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秦某霞购买位于北京市昌平区D室房屋。该房屋总价款为403012元。该房屋于2002年取得所有权证书,登记所有权人为秦某霞,房屋性质为经济适用房。

2006年12月11日,秦某霞曾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为“兹证明周某美D室经济适用住房的产权人。因周某美没有北京户口,所以以秦某霞的名字购买的,首付款由周某美交的,以后贷款周某美委托宋某来交。等国家政策允许时,秦某霞即刻将D室产权过户给周某美

2013年秦某霞周某美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诉争房屋归其所有,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行为本身违反了国家政策,应属无效,现涉案房屋登记在秦某霞名下,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秦某霞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理由充分,出资问题双方可另行解决,遂判决支持了秦某霞的诉讼请求。周某美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判。

2014年秦某霞起诉周某美要求返还诉争房屋,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登记在秦某霞名下,生效文书亦确认秦某霞为房屋所有权人,故判决周某美将诉争房屋腾退给秦某霞周某美不服提出上诉,二审于2014年8月13日维持了原判。

另查,该房屋归还房屋贷款所用的存折由周某美持有,自2002年7月至2005年4月共计偿还贷款85650.43元,2005年5月,案外人高某向归还房屋贷款的账号汇入236950元,该房屋贷款全部结清。庭审中原告称高某系原告之子宋某的司机,被告认可该笔款项是宋某的钱,不是高某的钱。

再查,诉争房屋交付后周某美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占有使用至今。该房屋的购房手续等原件原均由周某美持有,后丢失。

诉讼过程中,周某美申请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诉争房屋价值为277.04万元。

 

裁判结果

一、被告秦某霞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周某美购房款及贷款利息四十二万五千六百一十二元四角三分、购房费用二万七千四百九十三元;

二、被告秦某霞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周某美房屋增值差价损失一百八十九万三千九百一十元四角;

(以上一至二项共计二百三十四万七千零一十五元八角三分)

 

房产律师点评

双方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行为已经经过生效民事判决书认定违反了国家政策,应属无效,因此周某美再次要求确认借名买房行为无效的诉讼请求,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因此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诉争房屋由谁出资购买。根据庭审查明的情况,购房手续原件均由周某美持有,诉争房屋由周某美装修并居住使用,秦某霞书写的证明中认可了周某美的出资及周某美之子宋某代为偿还贷款的事实,而秦某霞并未提供认可证据证明其出资的事实,因此,法院认定诉争房屋系周某美出资购买。

因该借名买房的行为已经被确认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现已有生效文书判决周某美将诉争房屋腾退给秦某霞,因此秦某霞应返还周某美为购买涉案房屋支付的购房款及利息、契税、印花税等相关款项,故周某美要求秦某霞返还购房出资及相关税费的诉求中的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该合同的无效,双方均有过错,考虑到周某美支付了全部购房款,秦某霞拒绝履行等因素,秦某霞应对合同的无效承担主要责任。对于因房屋升值所产生的收益,秦某霞应按照其过错程度给予周某美相应的房屋增值补偿款,增值款的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房屋价值、双方过错程度等情况酌情予以确定。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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