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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无效案:老人遗产按法定继承规则公正分配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4-06-12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陈先生赵某杰赵某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继承人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号房屋的一半归陈先生赵某杰赵某峰所有;……

事实及理由:被继承人赵某贤是原告赵某杰赵某峰的叔叔,是原告陈先生的舅舅。被继承人赵某贤与被告是再婚夫妻关系。2021年3月29日被继承人赵某贤去世。赵某贤生前留有打印遗嘱一份。三原告与被告就遗嘱一直未达成一致意见。综上所述,三原告认为,被继承人生前留有遗嘱,原、被告双方应按遗嘱内容继承赵某贤遗产,故诉至法院,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赵某松赵某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分割赵某贤名下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号房屋……

事实和理由:三原告提供的遗嘱无效,本案应按法定继承分配被继承人的遗产。首先,被继承人去世前患有重大疾病,陈先生赵某杰赵某峰提交的所谓打印遗嘱及自书遗嘱出具的时间系在被继承人去世前11个月,当时被继承人是否意识清楚、是否能正确表达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尚未可知。且陈先生赵某杰赵某峰至今未提供相应的医院诊断证明及立遗嘱时的同步影像资料,不能证实其提交的遗嘱的真实性。

其次,陈先生赵某杰赵某峰提交的遗嘱上的见证人并未到庭接受询问,见证人与被继承人、继承人(三原告)是否有利害关系?是否全程参与了遗嘱的订立?遗嘱上的被继承人、见证人签字及手印是否为本人书写?打印遗嘱是否向被继承人及见证人宣读?是否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均无法核实其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根据证据法则,应由三原告承担不利后果,不应认定遗嘱效力。

再次,该打印遗嘱及自书遗嘱不符合《民法典》第1134、1136条遗嘱订立的形式要件。无论是打印遗嘱、自书遗嘱或代书遗嘱均应由立遗嘱人及见证人自己书写名字、手印及日期。但本案打印遗嘱日期明显可以看出系一人书写,是谁书写?如果是陈先生赵某杰赵某峰代书,其作为利害关系人应认定遗嘱无效。自书遗嘱中,立遗嘱人也并未写明立遗嘱的时间,仅在见证人处有一个不知谁书写的日期,也不符合遗嘱的形式要件,应认定自书遗嘱也无效。

最后,开庭前被告曾向法院申请笔迹及指纹鉴定,但因被继承人早己火化,无法找到足够的比对样本而无法进行相应鉴定,遗嘱效力应为待定。因双方对遗嘱争议较大,且存在第一顺位继承人的情况下,陈先生赵某杰赵某峰仅以效力待定的打印遗嘱作为证据明显证据不足。且经过我们的比对,自书遗嘱与打印遗嘱中被继承人的字体明显不一致,应不是被继承人书写。望法院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按法定继承分配遗产。

 

被告辩称

周某娟辩称,一、本案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均非被继承人赵某贤本人的自书遗嘱,亦非赵某贤本人遗赠他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无论是否做出指纹、笔迹鉴定,均应当认定为无效遗嘱。首先,该遗嘱的内容带有欺骗、胁迫性质,……,结合赵某贤本人有配偶、回迁房、拆迁款的事实,赵某贤本人不需要和继承人以外的人签订“养老协议。

其次,两名在场人不具备法定见证人资格。

二、本案应当适用法定继承,被告周某娟应当享有回迁房屋的产权。原告陈先生赵某杰赵某峰均不是本案的法定继承人,因此没有继承赵某贤遗产的法定资格。回迁房屋属于周某娟赵某贤的夫妻共同财产是没有异议的。本案追加的赵某贤子女,虽然名义上是法定继承人,但实际上属于赵某贤前妻在离婚时带走,未对赵某贤生前尽过赡养扶助义务,根据《民法典》规定,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周某娟亦提出相关的诉讼请求:1、被告周某娟享有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号房屋的产权;……

 

法院查明

赵某贤周某娟系夫妻关系,赵某松赵某辉赵某贤与前妻之子女,陈先生赵某贤之外甥,赵某杰赵某峰赵某贤之侄子。赵某贤2021年3月29日去世,其父母均先于其去世。

庭审中,陈先生赵某杰赵某峰提交打印版的遗嘱一份,内容为:“遗嘱人姓名:赵某贤……1、坐落在北京市昌平区×号住房一套;……我自愿将我的全部财产遗留给:陈先生赵某杰赵某峰三人,三人均分我的上述财产及我的其他全部财产。我遗留给上述三人的房产,三人每人各占该房产的三分之一,属于三人共同共有。……”落款处立遗嘱人赵某贤签字按手印,日期为2020年4月28日,见证人处有高某钱某签字按手印,日期2020年4月28日。

经询问,陈先生表示赵某贤生前想让陈先生赵某杰赵某峰赡养,陈先生提出可以赡养赵某贤,但需赵某贤立下遗嘱将其财产留给陈先生赵某杰赵某峰赵某贤2020年4月28日,在见证人高某钱某陈先生赵某杰赵某峰在场的情况下,先是自己书写了一个遗嘱,因为写的太乱,所以又打印了一份。关于打印遗嘱的过程,陈先生表示系其按照赵某贤自己书写的遗嘱的内容在赵某贤住处旁边的某村委会办公室打印的,打印后拿回赵某贤住处,让赵某贤签字按手印,两个见证人签字按手印。

同时,陈先生赵某杰赵某峰提交赵某贤书写的遗嘱,内容与之前打印遗嘱相同。立遗嘱人处赵某贤签字按手印,见证人处高某钱某签字按手印,见证人下边书写日期2020年4月28日。经询问,陈先生表示该日期系见证人书写。且见证人钱某已于2021去世,见证人高某现关押在看守所,均未能出庭作证。

周某娟对该自书遗嘱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并提出笔迹及指纹真伪鉴定,要求鉴定该自书遗嘱是否赵某贤本人书写及按捺手印。因未能补充提供赵某贤书写的含有与检材内容文字相同字的大量快速书写同期样本字迹原件、鉴定机构决定不予受理该鉴定委托。

2017年12月19日,北京市昌平区Y村村民委员会(腾退人、甲方)与赵某贤(被腾退人、乙方)签订《房屋安置协议》,认定乙方家庭成员在腾退范围内有户口并认定为安置人口的共2人,即赵某贤及其妻周某娟,乙方认购安置房面积共计120平方米。后乙方选择三居室一套,即北京市昌平区×号房屋,该房屋已经交付,现由周某娟居住使用,但尚未办理产权证。

经询问,赵某松称其母亲于1990年与赵某贤离婚后,带赵某松赵某辉离开北京去往河北,此后,其与赵某贤再无联系。陈先生赵某杰赵某峰赵某贤2020年6月检查出胰腺肿瘤,7月1日做了手术,看病、住院、日常生活起居均由三原告陪同和照顾。周某娟认可三原告陪同赵某贤就医。

 

裁判结果

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号房屋由周某娟居住使用,周某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陈先生赵某杰赵某峰每人15万元,给付赵某松赵某辉每人10万元;

 

房产律师点评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提交的被继承人赵某贤的两份遗嘱的效力。关于赵某贤自己书写的《遗嘱》,原告赵某松赵某辉,被告周某娟对该《遗嘱》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因未能提交充分的样本,鉴定机构未能作出是否赵某贤本人笔迹及指纹的结论,但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即便遗嘱内容系赵某贤本人书写,因赵某贤未注明年、月、日,不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该《遗嘱》应属无效。

关于原告提交的另一份打印版的遗嘱,由两个见证人见证,属于代书遗嘱范畴,根据原告陈述,该遗嘱系陈先生自己持有赵某贤书写的遗嘱到村委会自行打印,返回后由立遗嘱人赵某贤和见证人高某钱某签字,代书(打印)的过程并没有见证人全程见证,且代书人也没有签字,因此该《遗嘱》亦不符合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签名的要求,故该代书遗嘱亦应无效。

本案中,被继承人赵某贤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法定继承中,遗产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本案中,被继承人赵某贤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为配偶周某娟,子女赵某松赵某辉,但赵某松赵某辉作为有赡养能力的继承人,未对赵某贤尽到赡养义务,法院酌情分配给其部分遗产。陈先生赵某杰赵某峰作为赵某贤的甥侄,在赵某贤生病最需要人照顾时,带其就医治疗,并照顾日常起居,对赵某贤尽到了一定的扶养义务,法院酌情分配给三人部分遗产。

根据被继承人赵某贤的遗产,法院具体分配如下:1、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号房屋,系赵某贤周某娟因宅基地腾退获得的回迁安置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份额属于周某娟所有,一半份额作为赵某贤的遗产予以分割,因该房屋尚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法院只处理居住使用权,结合房屋实际使用情况、房屋现价值,法院酌情确定由周某娟继承赵某贤所有的份额,由周某娟给付陈先生赵某杰赵某峰每人折价15万元,给付赵某松赵某辉每人折价10万元。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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