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齐某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原被告签订的关于北京市顺义区D室房屋的协议书;2.判令被告立即办理北京市顺义区D室房屋的不动产登记手续;3.判令被告立即配合原告办理北京市顺义区D室房屋过户手续,将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09年1月17日被告配偶赵某刚与原告签订涉案房屋的协议书。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向北京市X公司支付了购房款264211元,也向赵某刚支付了3.4万元转让费。原告的合同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2015年赵某刚去世,原告请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被告拒不配合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登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
被告辩称
被告孙某玲、赵某亮、赵某兰,赵某涛、赵某峰共同辩称:不知道卖房的事情,不知情。
法院查明
赵某刚与孙某玲系夫妻关系,生育五名子女,分别是长子赵某亮、次子赵某聪、三子赵某涛、四子赵某峰、女儿赵某兰。赵某刚于2015年7月去世。
齐某林与郭某芝系夫妻关系。
赵某刚原系北京市顺义区村民,因宅基地拆迁,赵某刚与孙某玲每人取得45平方米的优惠购房指标。被告陈述,赵某刚与孙某玲购买了一套大概78平方米的回迁房,还剩11.19平方米的优惠购房指标没有使用。
齐某林陈述,2009年1月17日,当天签了两份协议,一份手写的,一份打印的,先签的手写的,然后去开发商处办理购房手续,办完后担心手写的不清楚,又签了一份打印版的协议,协议上的购房指标11.09平方米是笔误,实际是11.19平方米,郭某芝是齐某林的妻子。
手写《协议书》载明:赵某刚(甲方)、郭某芝(乙方),1.甲方自愿将其名下平价房指标11.09平方米转让给乙方,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转让费人民币34000元整。2.购房时甲方配合乙方以甲方名义购买顺义区一居室楼房一套,乙方负责支付全部购房款,所购房屋所有权、产权及居住权均归乙方所有,与甲方无关,甲方不得反悔或提出任何疑意。
3.购房后甲方立刻全力配合乙方办理过户手续,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过户所需一切费用由乙方支付。4.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一份,见证人一份,本协议签字后生效。5.子女不得干涉房屋过户一切事项。落款处有赵某刚、郭某芝的签名及按捺的指印,见证人张某文、高某兰签字。
赵某刚(甲方)与齐某林(乙方)签订《协议书》,约定:1.甲方根据与北京市X公司签订的《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自愿将名下剩余的平价房指标11.09平方米有偿转让给乙方,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转让费人民币叁万肆仟元整(RMB34000元)。2.乙方以甲方名义购买顺义区一居室楼房一套,(具体地址:D室)由乙方支付全部购房款共计264211.00元(贰拾陆万肆仟贰佰壹拾壹元整)。
3.由于暂时无法办理产权证,《购房确认单》中购房人填甲方名字。购房后甲方应全力配合乙方办理D室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将户主改为乙方名字。该处楼房所有权、产权及居住权均归乙方所有,甲方对此没有任何异议,过户所需费用由乙方支付。4.根据本协议乙方共计向甲方支付298211.00元甲方将《购房确认单》、购房收据及办理入住时一切相关资料,交由乙方保存。甲方对乙方所拥有的房屋所有权、居住权不得提出任何异议,甲方亲属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乙方入住及产权过户事宜……。协议落款处有赵某刚、齐某林的签名及按捺的指印,见证人张某文、高某兰签字。
2009年1月17日,赵某刚作为购房人,与X公司签订《定向优惠价商品房购房确认单》,总房价款264211元。
2009年1月17日,齐某林支付X公司购房款264211元,X公司出具收款收据。同日,郭某芝支付赵某刚34000元,赵某刚出具收条一张。
庭审中,齐某林陈述,涉诉房屋自2009年双方签订协议后一直由齐某林自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一切费用由齐某林负担,涉诉房屋的不动产登记所有权证书尚未办理下来。
被告陈述,子女对于赵某刚出售指标一事不知情,赵某刚擅自处分了与孙某玲共同享有的优惠购房指标,孙某玲不知情,也没有在协议上签字按手印。齐某林陈述:赵某刚是产权人,所以跟赵某刚签合同,赵某刚身体没有问题,精神正常,赵某刚说这是他自己的房子,跟子女无关,我们没有义务联系子女。
裁判结果
一、被告孙某玲、赵某亮、赵某兰、赵某聪、赵某涛、赵某峰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自行办理D号房屋的不动产登记手续,期间产生的契税以及其他过户费用由原告齐某林负担;
二、被告孙某玲、赵某亮、赵某兰、赵某聪、赵某涛、赵某峰在取得北京市顺义区D号房屋的不动产登记证书后七日内,配合原告齐某林将该房屋产权转移过户登记至原告齐某林名下,期间因过户所需产生的费用由原告齐某林负担;
三、驳回原告齐某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原告与赵某刚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履行。原告依照约定支付了房款,现涉案房屋已经具备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以及后续的过户登记条件,被告作为原告的继承人,应当配合原告办理相应房屋过户手续,原告诉求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