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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购买房屋后出售人去世,其继承人不过户买方能否起诉过户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3-05-05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齐某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原被告签订的关于北京市顺义区D室房屋的协议书;2.判令被告立即办理北京市顺义区D室房屋的不动产登记手续;3.判令被告立即配合原告办理北京市顺义区D室房屋过户手续,将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09年1月17日被告配偶赵某刚与原告签订涉案房屋的协议书。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向北京市X公司支付了购房款264211元,也向赵某刚支付了3.4万元转让费。原告的合同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2015年赵某刚去世,原告请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被告拒不配合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登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

 

被告辩称

被告孙某玲赵某亮赵某兰,赵某涛赵某峰共同辩称:不知道卖房的事情,不知情。

 

法院查明

赵某刚孙某玲系夫妻关系,生育五名子女,分别是长子赵某亮、次子赵某聪、三子赵某涛、四子赵某峰、女儿赵某兰赵某刚2015年7月去世。

齐某林郭某芝系夫妻关系。

赵某刚原系北京市顺义区村民,因宅基地拆迁,赵某刚孙某玲每人取得45平方米的优惠购房指标。被告陈述,赵某刚孙某玲购买了一套大概78平方米的回迁房,还剩11.19平方米的优惠购房指标没有使用。

齐某林陈述,2009年1月17日,当天签了两份协议,一份手写的,一份打印的,先签的手写的,然后去开发商处办理购房手续,办完后担心手写的不清楚,又签了一份打印版的协议,协议上的购房指标11.09平方米是笔误,实际是11.19平方米,郭某芝齐某林的妻子。

手写《协议书》载明:赵某刚(甲方)、郭某芝(乙方),1.甲方自愿将其名下平价房指标11.09平方米转让给乙方,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转让费人民币34000元整。2.购房时甲方配合乙方以甲方名义购买顺义区一居室楼房一套,乙方负责支付全部购房款,所购房屋所有权、产权及居住权均归乙方所有,与甲方无关,甲方不得反悔或提出任何疑意。

3.购房后甲方立刻全力配合乙方办理过户手续,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过户所需一切费用由乙方支付。4.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一份,见证人一份,本协议签字后生效。5.子女不得干涉房屋过户一切事项。落款处有赵某刚郭某芝的签名及按捺的指印,见证人张某文高某兰签字。

赵某刚(甲方)与齐某林(乙方)签订《协议书》,约定:1.甲方根据与北京市X公司签订的《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自愿将名下剩余的平价房指标11.09平方米有偿转让给乙方,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转让费人民币叁万肆仟元整(RMB34000元)。2.乙方以甲方名义购买顺义区一居室楼房一套,(具体地址:D室)由乙方支付全部购房款共计264211.00元(贰拾陆万肆仟贰佰壹拾壹元整)。

3.由于暂时无法办理产权证,《购房确认单》中购房人填甲方名字。购房后甲方应全力配合乙方办理D室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将户主改为乙方名字。该处楼房所有权、产权及居住权均归乙方所有,甲方对此没有任何异议,过户所需费用由乙方支付。4.根据本协议乙方共计向甲方支付298211.00元甲方将《购房确认单》、购房收据及办理入住时一切相关资料,交由乙方保存。甲方对乙方所拥有的房屋所有权、居住权不得提出任何异议,甲方亲属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乙方入住及产权过户事宜……。协议落款处有赵某刚齐某林的签名及按捺的指印,见证人张某文高某兰签字。

2009年1月17日,赵某刚作为购房人,与X公司签订《定向优惠价商品房购房确认单》,总房价款264211元。

2009年1月17日,齐某林支付X公司购房款264211元,X公司出具收款收据。同日,郭某芝支付赵某刚34000元,赵某刚出具收条一张。

庭审中,齐某林陈述,涉诉房屋自2009年双方签订协议后一直由齐某林自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一切费用由齐某林负担,涉诉房屋的不动产登记所有权证书尚未办理下来。

被告陈述,子女对于赵某刚出售指标一事不知情,赵某刚擅自处分了与孙某玲共同享有的优惠购房指标,孙某玲不知情,也没有在协议上签字按手印。齐某林陈述:赵某刚是产权人,所以跟赵某刚签合同,赵某刚身体没有问题,精神正常,赵某刚说这是他自己的房子,跟子女无关,我们没有义务联系子女。

 

裁判结果

一、被告孙某玲赵某亮赵某兰赵某聪赵某涛赵某峰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自行办理D号房屋的不动产登记手续,期间产生的契税以及其他过户费用由原告齐某林负担;

二、被告孙某玲赵某亮赵某兰赵某聪赵某涛赵某峰在取得北京市顺义区D号房屋的不动产登记证书后七日内,配合原告齐某林将该房屋产权转移过户登记至原告齐某林名下,期间因过户所需产生的费用由原告齐某林负担;

三、驳回原告齐某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原告与赵某刚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履行。原告依照约定支付了房款,现涉案房屋已经具备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以及后续的过户登记条件,被告作为原告的继承人,应当配合原告办理相应房屋过户手续,原告诉求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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