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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报案的基本原则

来源:互联网   作者:互联网   时间:2017-06-01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控告。下文主要介绍一下经济犯罪报案的基本原则!

  一、:经济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和实际财产取得地。报案人可到犯罪地的公安局经侦支队/经侦大队报案。

  二、为使公安机关能清楚地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及时,报案时尽量提供以下资料:

  1、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单位报案的同时带齐原件及其复印件1份,并应在复印件上注明提供时间及写上“由本单位复印提供,与原件相同”,加盖单位印章,经办人签字(捺指纹),非代表报案应携法人代表授权书及本人工作证件。

  2、提供有关涉案人的照片、证件、通讯号码、地址、体貌特征等材料。

  3、请提供本人及其他协助人的联系电话,以便随时联系。

  三、报案提供材料时,应尽量同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其复印件。

  四、非紧急情况下不得委托他人代理报案,被害人或经办人本人应当向公安机关如实提供证言。

  五、报案前同一事实已由人民法院受理的,要如实提供法院受理的有关证明材料。

  六、复印件应说明来源出处,并由受害单位加盖公章或受害提供人签名。书面报案材料须详细说明案发的时间、地点,对犯罪嫌疑人的了解知道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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