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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合同律师——借亲属名义买房未签署合同对方反悔后能否要回房屋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3-06-18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张某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诉争房屋)过户手续,将房屋过户到原告名下。

事实和理由:张某兰张某玲系亲姐妹关系。张某兰与其丈夫宋某2008年左右开始分居,长期互不联系。2010年张某兰准备购买北京市崇文区A号房屋(以下简称A号房屋),因其不想让宋某知道,且不将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与张某玲商量借用其名义购买房屋。

张某玲同意后,2010年7月17日张某兰借用张某玲的名义购置A号房屋2011年7月20日,张某兰又借用张某玲的名义从张某处购买了涉诉房屋,并登记在张某玲名下。房屋购买后,张某兰将房屋对外出租,房屋租金一直由张某兰收取,房屋有关的房产证、合同、发票、税票等材料由张某兰保留。前不久张某兰发现张某玲重新办理了房产证并找房屋租户,有要私下处置房屋的嫌疑。故诉至法院,诉如所请。

 

被告辩称

张某玲辩称,双方亲属关系属实,但不存在借名买房关系。原告掌控被告的收入。被告实际出资购买了涉诉房屋,通过原告走账,并登记在被告名下。此后,被告委托原告代为管理涉诉房屋。涉诉房屋的所有权人情况与登记一致,符合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故涉诉房屋为被告所有,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

原、被告系姐妹关系。2011年7月20日,被告与案外人张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向张某购买涉诉房屋,价格为260万元。同日,被告、张某及居间方签订《过户、贷款服务合同》、《北京市房屋买卖居间服务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居间服务费5.2万元。

双方当事人认可2011年7月19日,原告账户向张某支付定金5万元及居间服务费5.2万元。7月22日,原告账户向被告账户转账100万元。8月4日,被告的该账户向张某账户支付75万元。9月16日,原告账户向张某支付了房屋尾款180万元,并支付了税、登记费、物业费。同日,涉诉房屋登记至被告名下。上述合同、证件、收据、银行卡等原件均由原告保管。对此,原告认为足以证明借名买房的事实;被告认为其收入由原告掌控,原告支付使用的钱款属于被告。

此后,涉诉房屋多年出租,租金由原告收取。原告以其个人账户支付了该房屋的物业费、供暖费等费用。

另,被告对其向原告交付了其收入未举证。

 

裁判结果

被告张某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协助原告张某兰将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至原告张某兰名下。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被告以其向原告给付了其收入,由原告代为管理其资产进行抗辩,但未提交证据予以佐证,故该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考虑房屋实际使用情况、房款及相关费用支付情况、相关权证保存情况,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上述借名买房合同关系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合法有效。原告据此要求被告将涉诉房屋过户至其名下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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