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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程序(试行)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5-14


【标 题】 广东省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程序(试行) 【颁布单位】 广东省政府 【颁布日期】 1992-04-01 【实施日期】 1992-04-01 【有 效 性】 有效 全文 第一条 本程序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的《关于企业股份制试点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粤府〔1992〕27号文)制定



【标 题】 广东省设立程序(试行)
【颁布单位】 广东省政府
【颁布日期】 1992-04-01
【实施日期】 1992-04-01
【有 效 性】 有效

全文
第一条 本程序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的《关于企业股份制试点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粤府〔1992〕27号文)制定。
第二条 本程序适用于在广东省境内(不包括广州、深圳市属企业)以发起方式设立或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实收股本为公司的注册资金。内部公司注册资金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公众公司注册资金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一千万元。
第四条 设立公司由发起人提交股份制试点申请报告,省属企业经其主管部门(市以下企业经市政府)同意后,一式十五份报省企业股份制试点联审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联审办,设在省体改委)。批准后,即可成立筹备机构进行筹备。
国营企业改组或以部分实物资产入股的,凭省联审办的批准文件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资产评估立项;非国营企业改组或部分实物资产入股的,凭省联审办的批准文件向其产权单位申请办理资产评估立项。
第五条 公司筹备机构须提交下列文件、证件,经其主管部门同意,一式十五份送省企业股份制试点联审小组(以下简称省联审小组)审核,由省政府批准:
一、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草案);
三、募股说明书或认股说明书;
四、发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发起人的资信证明;
六、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的文件。
第六条 申请报告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设立公司的原由;
三、拟设立公司的名称;
四、发起人的生产经营概况、资信情况和能力;
五、老企业改组前一年的经营业绩及资产负债情况;
六、公司的股份总额及股权构成;
七、公司股本的基本投向。
第七条 公司设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发起人的生产经营概况、资信情况和投资能力;
三、老企业改组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认证的原企业资产负债状况和利润状况;
四、、方式和近期发展规划;
五、公司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
六、公司盈利及股息或红利预测。
第八条 公司章程(草案)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和住所;
二、开办宗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
三、设立方式;
四、发起人名称、住所及姓名、职务;
五、公司注册资金总额、股份数量、各类股份比例及认缴方式,办法;
六、股东权利和义务;
七、、董事会、总经理、监事会的设置、职权和议事规则及经营管理机构;
八、法定代表人产生的程序及职权;
九、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
十、劳动用工制度;
十一、终止与清算办法及程序;
十二、公告方式;
十三、章程修订程序;
十四、发起人认为应载明的其他事项;
十五、订立章程的日期及发起人各方签字。
第九条 募股说明书(以发起方式设立的为认股说明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住所;
二、经营范围、方式和近期发展规划;
三、发起人的基本情况;
四、发售股份的原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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