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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重点专题研究:公司的设立程序之研究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5-14


我国公司规定了两种公司,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有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发起人认购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我国规定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

我国公司规定了两种公司,即和。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有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发起人认购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我国规定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成立公司。
  法条文原:
  第十九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学生大博客站  (三)股东共同制定;
  (四)有,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第二十四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料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介,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工设的临时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二十七条 股东的全部出资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提交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在申请设立时提交批准文件。
  公司登记机关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
  第七十三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筹办事项符事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第七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
  第七十七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十条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性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为股份。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人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量。
  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
  第八十二条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以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发行的股份后,应即缴纳全部股款;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抵作股款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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