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立大会是在募集设立过程中召开,组成人员是参与并认购股份的人。创立大会是设立中公司的意思决定机关,其决议涉及公司设立行为、公司能否成立等有关事项。申请办理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公证,申请人应当具有<<>>规定的发起人资格,并提交与公司成立有关的文件。
股份公司发起人在发行的股款缴足后30日内召开创立大会。发起人的30 日内召开创立大会的,发起人首先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的15日以前,将举行创立大会的日期,按照认股人在认股书中所填写的住所,通知各个发起人、认股人,或者将举行创立大会的日期进行公告,以便各个发起人、认股人按期参加创立大会。
申请人应提交的文件主要有:
批准公司设立的文件;
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筹建许可证;
公司发起人协议;
草案;
公司筹建机构关于成立公司的工作报告;
公司资产评估报告;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发起人和认股人的报告;
创立大会议程等。
向社会公开募集的公司还应提供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招股说明书。
公证机构对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公证的主要监督环节是:
会议进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会议是否<<公司法>>规定的创立大会职责;
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的选举程序、计票方法、选举结果是否真实、合法;
对公司章程的通过进行监督;
参加第一届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对董事长、监事长的选举和董事会重要决议的通过进行监督。
总结:创立大会制度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过程中一种特有的制度,对于公司的合法有效成立具有重要作用,创立大会通过决议,对于发起人的设立行为、发起人的出资估价、发起人起草的公司设立章程等等事项进行决议,决定公司是否有必要成立,是否能取得法律上的承认,并且为依法成立后的公司准备其进行正常经营活动所需的机关,创立大会实际上成为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不可逾越的一个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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