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和周某共同出资开了一家美容店,两人合资买了一辆汽车用于日常经营使用。后因缺乏经验,生意亏损,而且汽车也经常出毛病,修车费花了几万元。半年后,美容店关门,两人散伙。一个月后,江某去了外地。其走后不久,修理厂的老板拿着经江某签字的修车费的找到周某,要求周某支付尚未付清的修车费15000多元。周某认为欠条是江某写的,现在他与江某已经不存在合伙关系了,而且散伙时,那辆车已经卖了,所以修理厂老板应该去找江某要钱,自己不能支付这笔修理费。
合伙企业解散,即我们俗称的“散伙”或“合伙人分家”,这是在合伙企业出现解散事由后,合伙企业停止经营活动进行清算,终止合伙企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
本案中合伙企业经营发生严重亏损,合伙人决定散伙符合法律规定。法律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后,合伙人应当对合伙存续期间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修理厂的欠条虽然是江某所写,但当时江某和周某是合伙关系,而且这笔修车费也是用于两人合伙经营所用的车辆,所以这笔债务应该是两人的合伙债务,应该由两人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偿还。
因而,周某对于修理厂的债务应当进行偿还,但对于超出其应付数额,其有权向江某追偿。(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