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设立登记程序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须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并提交以下文件:
(一)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申请表》;
(三)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四)企业所在国或所在地区有关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五)与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
(六)该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委任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和代表的授权书(授权书中应包括:权限、授权期限)、首席代表和代表的简历及身份证明;
(七)住所使用证明;
(八)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登记机关在企业提交上述全部文件后,即可受理该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经审查合格,核准登记的,收取登记费,发给《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和《外国(face="宋体"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工作证》(以下简称《工作证》)。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凭批准证件和登记证、工作证到公安、银行、海关、税务等部门办理居留及其他有关事宜。
变更登记程序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主要登记事项发生变动时,应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原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后,换发新的《登记证》。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主要事项有:机构名称、业务范围、驻在地址、常驻代表等。常驻代表机构申请上述事项变更时,应当向原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一)由派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变更登记表》;
(三)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四)《登记证》;
(五)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其中,变更驻在地址的,应提交新住所的使用证明;变更代表的,要提交由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授权书及新代表的简历、身份证明。
延期登记程序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延期登记分为两种,一种是审批批准的驻在期限届满后,申请延长驻在期限;一种是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的有效期限届满时,申请延长登记证的有效期限。两者分别按不同的登记程序办理。
(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在审批机关批准的驻在期限届满,需要申请延长驻在期限的,应由派驻机构所属外国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在期满前30天向原审批机关提交申请,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持新批准证书到原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延期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后,收取延期登记费,换发新的《登记证》和《工作证》。
常驻代表机构申请延长驻在期限时,应当向原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1.由派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延期登记申请书;
2.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登记证》和《工作证》;
4.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登记证》的延期登记程序。《登记证》的有效期限为一年。在审批机关批准的驻在期限以内,《登记证》的有效期限届满申请延期的,应当在期满前30天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登记证》的延期登记。常驻代表机构办理《登记证》延期登记应向原登记主管机构提交以下文件:
1.由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签署的延期登记申请书;
2.常驻代表机构年度业务活动情况报告(中文本);
3.《登记证》。
经原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后,重新换发有效期为一年的《登记证》。
注销登记程序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业务活动,或者派出企业宣告破产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常驻代表机构申请注销登记时,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一)>由派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三)由税务、银行、海关出具的税务或债务和其他有关事宜清理完结证明;
(四)《登记证》和《工作证》;
(五)登记主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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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程序(设立、变更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5-14
正文:设立登记程序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须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并提交以下文件: (一)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申请表》; (三)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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