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称“信托设定”。英美衡平法上的概念。泛指通过财产所有人特定行为、法院司法判决或直接依据法律规则而确定信托关系具体内容的过程。信托设立的核心在于明确信托关系的基本要素,包括信托当事人,,信托意图和信托权利义务内容。在衡平法中,信托设立的方式可分为3种:(1)财产所有人以明示行为确定信托基本要素,并将信托财产授与受托人;所设信托为明示信托。明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采取口头形式;可以采取信托证书形式,也可采取文件形式。(2)法院根据财产授与人的默示行为意图或公平正义原则,以判决方式推定信托基本要素;所设信托为默示信托或强制信托。(3)当事人之间直接依据法律规定和法律事实(如财产所有人死亡)而产生信托关系,其信托要素的确定依法定规则;所成立的信托为法定信托。在信托设立方式中,明示信托的设立具有重要的意义;通常将其分为生前信托和两类。根据衡平法规则,财产所有人设立信托须具备完全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只有通过其代理人才能有效设立信托。明示信托的设立不同于,它本质上是财产授与人的单方行为,并且不须具备对价因素即可有效成立。(董安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