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企业设立
一、设立条件:
(一)有条例规定的名称;
(二)有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
(三)有符合规定的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和从业人员;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
(五)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六)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或者资产负债表。
二、设立申请材料:
(一)拟任签署的《外商的》(原件1份);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在申请书内填写);
(四)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及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1份);
(五)五、审批机关批准的章程(原件各1份);
(六)《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1份);
(七)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八)法律文件(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及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九)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监事及经理的任职文件(原件1份)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十)公司使用证明;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或者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