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置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暂行规定》对设立分支机构应具备的主要条件规定如下;
1.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银行,必须是已经设立一年以上,经营成绩良好,无违反金融监管法规的银行;
2.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银行,在拟设分支机构地区已经发生的贷款业务应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
3.拟设置的分行,应由其总行拨给不少于1亿元的营运资金;
4.拟设置的支行应由其总行拨给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营运资金;
5.设置分支机构的银行拨给其各支行营运资金总和,不得超过其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
6.申请设置分支机构的银行,其资产负债比例,应达到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各项管理指标,
7.各类银行一律不得设置具有独立地位的分支行。
我国为了加强对境外金融机构的管理,规范境外金融机构,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受国务院委托,制定并发布了《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该办法已于1990年3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并于1990年4月1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