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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程序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5-14


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程序 行政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

    北京市企业设立的程序

    行政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外商投资企业者的若干规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调整投资总额和有关规定及程序的通知》、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国务院关于扩大内地省市吸收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96年34号)、 《国务院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意见》(国发99年73号)、《外经贸部关于地方自行审批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报外经贸部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项目不收费
      行政许可审查总时限:90个工作日(合资)、45个工作日(合作)、90个工作日(外资)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
        1.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企业由中外合营者共同向许可机构报送下列文件:
          1)设立合资企业的申请书;
          2)合资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由合资各方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资企业协议合同章程;
          4)由合资各方委派的合资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及董事组成名单(包括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派书);
          5)许可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主要包括: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合资各方的合法开业证明、合资各方在注册地开户银行出据的资信证明、计划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七条。
        2.申请设立中外合作企业由中国合作者向许可机构报送下列文件:
          1)设立合作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并附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2)合作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3)由合作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
          4)合作各方的或者注册登记证明资信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外国合作者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有关身份履历和资信情况的有效证明文件;
          5)合作各方协商确定的合作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
          6)审查批准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主要包括: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章第七条。
        3.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应当由外国投资者通过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向许可机构报送下列文件:
          1)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外资企业章程;
          4)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
          5)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
          6)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书面答复;
          7)需要进口的物资清单;
          8)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主要包括: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章第十条。
      (注:上述合资、合作、外资企业等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港澳台投资企业,下同。)

      二、受理
      标准: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外资处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2.对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即时受理,并进行收文登记(主要登记受理时间、受理人、申办单位名称、申办事项、申办人及联系电话等内容),将申办材料转初审程序。
        3.对申报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及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同时,向上一级(外资处主管领导)备案。
      时限:5个工作日

      三、初审
      标准:
        1.属本处管辖权限范围内的项目。
        2.投资者主体资格、项目内容及有关法律文件符合许可依据中所列各项法规规定,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3.中外合资企业合同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内容,并符合该条例规定。
        4.中外合资企业章程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所列内容,并符合该条例规定。
        5.中外合作企业合同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所列内容,并符合该细则规定。
        6.中外合作企业章程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所列内容,并符合该细则规定。
        7.外资企业申请书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所列内容,并符合该细则规定。
        8.外资企业章程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所列内容,并符合该细则规定。
      本岗位责任人:外资处许可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初审标准及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申办材料的齐全有效性和文件内容的规范合法性进行初审。
        2.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初审意见,填写许可任务单(流程表)及批复文件,将申办材料及批件文稿随同许可任务单(流程表)转入复审。
        3.对所报材料及文件内容存在问题需修改补充完善的,提出修改意见报复审人员审核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并报上一级备案。
        4.对不符合规定标准和条件的,终结许可,但必须在许可任务单(流程表)上签署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后,转复审人员。
      时限:25个工作日(合作企业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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