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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投企业的公司组织形式特征是什么?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5-14


创投企业的公司组织形式特征是什么? 答:创投企业可以采取非法人制组织形式,也可以采取公司制组织形式。采取非法人制组织形式的创投企业(以下简称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的投资者对创投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的投资者也可以在创投企业合同中约定在非

    创投企业的公司组织形式特征是什么?
    答:创投企业可以采取非制组织形式,也可以采取公司制组织形式。采取非法人制组织形式的创投企业(以下简称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的者对创投企业的债务承担。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的投资者也可以在创投企业合同中约定在非法人制创投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该债务时按《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第七条所述的必备投资者承担连带责任,其他投资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采用公司制组织形式的创投企业(以下简称公司制创投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创投企业承担责任。
      创业投资从法律角度来讲,对机制特别是对体制的要求极为严格。目前,国际上的创业投资公司的组织形式是以有限合伙制为代表,即普通和有限合伙人入股的合伙制。普通合伙人通常为专业投资管理公司或人员发起并具体管理创业投资公司的投资业务,是要负无限连带责任的,也就是说项目投资失败了是要倾家荡产的,而有限合伙人负责提供创业投资的主要资金,但不负责具体经营,只按出资比例承担相应的责任。正是由于这种体制的规定,才导致了创业投资家本身的责任,也有权利、更有法律的约定,必须把创业投资的事做好。而中国已有的法律对有限合伙没有相关的规定。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对创业投资公司的组织形式有了进一步的相应界定,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对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的特别规定,允许外国投资者单独或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根据本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以创业投资为经营活动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企业。以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企业形式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对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以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企业形式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也可以在中约定至少有一名投资者对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他投资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或按合作合同约定承担责任。以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企业形式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者可以在合作合同中依据国际惯例约定内部收益分配机制。
      同时考虑到有些投资者愿意采用的形式,故明确规定也可以设立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创业投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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