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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中外合资企业一般行业设立审批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5-14


申请事项:中外合资企业设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申请事项:中外合资企业设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收费标准:不收费

    申请程序:

    一、申请

    1.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企业由中外合营者共同向许可机构报送下列文件:

    1)设立合资企业的申请书(含附表: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法律文件授权委托书);

    2)合资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由合资各方或其授权代表(授权书参考格式)签署的合资企业协议合同(参考文本)、章程(参考文本);

    4)由合资各方委派的合资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及董事组成名单(包括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派书(参考格式));

    5)专项法规要求的其他文件及许可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包括: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外国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明、中方复印件、合资各方在注册地开户银行出据的资信证明、计划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等)。

    标准: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外资处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2.对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即时受理,并进行收文登记(主要登记受理时间、受理人、申办单位名称、申办事项、申办人及联系电话等内容),将申办材料转初审程序。

    3.对申报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及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同时,向上一级(外资处主管领导)备案。

    时限:5个工作日

    二、初审

    标准:

    1.属本处管辖权限范围内的项目。

    2.投资者主体资格、项目内容及有关法律文件符合许可依据中所列各项法规规定,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3.中外合资企业合同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内容,并符合该条例规定。

    4.中外合资企业章程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所列内容,并符合该条例规定。

    5.中外合作企业合同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所列内容,并符合该细则规定。

    6.中外合作企业章程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所列内容,并符合该细则规定。

    7.外资企业申请书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所列内容,并符合该细则规定。

    8.外资企业章程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所列内容,并符合该细则规定。

    本岗位责任人:外资处许可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初审标准及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申办材料的齐全有效性和文件内容的规范合法性进行初审。

    2.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初审意见,填写许可任务单(流程表)及批复文件,将申办材料及批件文稿随同许可任务单(流程表)转入复审。

    3.对所报材料及文件内容存在问题需修改补充完善的,提出修改意见报复审人员审核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并报上一级备案。

    4.对不符合规定标准和条件的,终结许可,但必须在许可任务单(流程表)上签署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后,转复审人员。

    时限:25个工作日

    三、复审

    标准:

    1.同初审标准。

    2.许可公文规范,适用法律正确。

    本岗位责任人:外资处主管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申办材料及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2.同意初审意见的,在许可任务单(流程表)上签署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3.不同意初审意见的,应与初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填写许可任务单(流程表),与初审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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