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出资履行过程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出资履行,是指在公司设立时,发起人为取得股份或股权,根据设立协议的约定或者法律和的规定,向公司交付货币或者其他非货币财产权利的责任。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公司发起人需要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确定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要将出资足额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要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在实践当中,公司正常经营的诸多法律风险,有相当一部分,都是因为出资履行瑕疵引发的。我们先看几个案例。
1999年,辽宁省某电子集团公司与吉林省某电子物资总公司、某房地产公司等五家公司共同签订了成立某的发起人协议。协议约定了各方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后来,由于吉林某电子物资总公司出资不实,被辽宁电子集团公司诉至法院,导致新设立的股份公司无法正常运营,给辽宁电子集团公司带来巨大损失。
2002年9月,浙江省双阳公司与东江公司达成兼并协议,约定:双阳公司向兼并后新成立的公司注入资金250万元;双阳公司兼并东江公司后,双阳公司董事长伍某为新公司的。但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双阳公司并未交付任何财产,仅以伪造的资金证明虚假出资,违反了规定的股东出资义务。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双阳公司向新公司补缴了250万元出资;伍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判处4年。
2004年,某股份有限公司,某工程公司,某贸易公司共同设立某实业集团公司。其中两家公司因资金紧张而无法交付资款,某同意先垫付出资,并将款项汇入某工程公司和某贸易公司帐户。实业集团公司成立后,某工程公司和某贸易公司将垫付的出资款归还给某证券公司,并伪造银行对帐单、提供虚假购货发票等,以掩盖事实真相。由于资金周转不济,2005年6月实业公司因经营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诉之法院。
通过大量的实践,我们可以看出,忽视出资履行瑕疵的影响,很可能就会引发诸多法律风险,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一)虚假出资引发的法律风险
虚假出资,指出资人违反法律规定未履行出资,通过虚假手段取得机构验资证明,从而造成表面上已按章程约定的出资数额出资,但实际上并未出资到位的情形。
出资人虚假出资,很可能会阻碍公司资本制度设计的实现;出资人也要为自己的虚假行为,承担一系列的,即向其他出资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向公司承担补缴出资责任及赔偿责任;向公司债权人承担无限清偿责任或有限补充清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受到刑事责任追究。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虚假出资,最高可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同时可以并处虚假出资额或者抽逃出资额10%的。
(二)抽逃出资引发的法律风险
抽逃出资,指出资人在公司成立后,将其所交纳的出资额暗中抽逃撤回,但其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的出资份额。
出资人抽逃出资,除了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违约责任,也可能会涉及刑事犯罪的问题。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抽逃出资,情节严重的,最高可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同时可以并处虚假出资额或者抽逃出资额10%的罚金。
(三)不适当履行出资的法律风险
不适当履行,是指出资人在履行出资的过程中,出资的时间、形式或手续不符合设立协议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
1、不按规定的期限交付出资或办理实物等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引发的法律风险。
出资人履行出资,应当依据设立协议的约定或者我国法律的规定,及时交付货币或者办理非货币财产权利的转移手续。出资人不适当履行出资,一方面,可能因此延误公司设立,致使公司错失发展契机;另一方面,出资人还要承担起一系列的违约责任、出资填补责任和连带赔偿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2、非货币出资财产存在权利瑕疵引发的法律风险。
非货币财产权利瑕疵,主要是指出资人以实物、、等非货币财产权利财产出资,但是对这些权利财产并不具有合法的处分权利。出资人交付的非货币财产权利存在权利瑕疵,很可能会阻碍财产权利转移手续、延误出资履行、影响公司成立。同时,不合法使用他人的财产权利,还可能因为侵权在先,将公司卷入一系列的赔偿纠纷旋涡。出资人自己,如果向其他出资人恶意隐瞒资产权利归属,构成犯罪的,也将承担起刑事法律责任。
因此,出资人履行出资,应当尽量符合设立协议的约定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以防范和降低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