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始股东之间如何划分股权?
这或许是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创业最终成功的企业,在股权上往往是“一股独大”;而因团队分崩离析导致创业失败的案例中,又常见于公司股权在合伙人团队进行平均或相近分配的情况,在中国更是如此。
仔细想来,上述现象的存在有其一定的内在逻辑与合理性。首先,企业在初创期面临复杂多变的情况且多方面的竞争压力,需要迅速地做出决定并高效地。“一股独大”的核心创始人在创业初期固然有可能搞一言堂,成为“独裁者”,但这样确实能够提高决策与行动效率,尤其在“核心创始人”是个“明君”的情况下,这种高效地决定机制反倒会成为创业企业在初期的一个竞争优势;如果凡事均由合伙人协商达成一致再决策与行动,很多事情的决策效率会非常低,甚至陷入僵局;其次,“一个巴掌上的手指亦有长短”,创业团队的每个合伙人的能力、对创业本身的认知程度、对产品与服务的理解力、对未来的预判力、对创业承担的责任及付出程度往往也不一样,这种不一样也需要在公司的股权分配上做出相应地反映,否则会造成“能力、责任、付出与权益”的失调,轻则导致合伙团队战斗力减弱,重则导致团队分崩离析。
律师意见:
1、建议避免完全平均的股权比例。
除非有例外约定,平均的股权比例意味着法律上平均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实际各创始股东对公司的贡献可能并不是平均的,这就会为冲突埋下隐患,且难以解决;
2、建议某一创始股东持有控股股份。
在中国的制度文化下,“领头羊”可能比之“三足鼎立”更有效率,设置“一股独大”是为了防止创始股东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而使公司决策经常性地陷入僵局;
3、建议在除资本投入比例外,股权比例还应考虑对公司的贡献大小和服务期长短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