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7条的规定,设立申请人材料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的预先核准。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
设立,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