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私营企业集团需具备的条件:
(一)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3家子公司;
(二)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资格。
具体的设立申办程序及需提交材料:
(一)办理程序:提出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证
(二)办理地点:企业集团母公司登记所在的工商局
(三)所需材料:
1、母公司签署的《企业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集团章程(母公司加盖公章);
4、集团成员申请加入集团、承认集团章程的文件;
5、母公司持有子公司的或者股份的证明;(选择提交:子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复印件、子公司出具的股权证明。)
6、集团成员的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四)收费标准:集团登记不收费
(五)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