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办条件
1、外国者的总资产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2、租赁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不低于1000万美元;
(2)形式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3)拥有相应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不少于三年的从业经验.
3、设立的,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千万元,其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
二、经营范围
1、融资租赁业务
2、租赁业务
3、向国内外购租赁财产
4、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
5、租赁交易咨询和
6、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租赁财产范围
1、生产设备、通信设备、医疗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工程机械设备、办公设备等各类动产;
2、飞机、汽车、船舶等各类交通工具
3、上述二条所述动产和交通工具附带的软件、技术等无形资产,但附带的无形资产价值不得超过租赁财产价值的二分之一
四、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合同、章程(外资企业只报送章程);
4、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6、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7、高级管理人员的资历证明;
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许可程序
1、设立外商投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由投资者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上述材料,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书面说明原因。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外商投资租赁公司设立后7个工作日内将批准文件报送商务部备案。
2、设立外商投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人向其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政府主管部门提交设立公司的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
(2)上述文件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主管部门转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上述文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后,发起人正式签定设立公司的协议、章程。
(3)发起人签定设立公司的协议、章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商务部在45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3、设立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
应由投资者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材料;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将初审意见上报商务部;
商务部应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书面说明原因。
4、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从事租赁业务的:
应当符合上述条件,并按照第一项规定的程序,依法变更相应的经营范围。
六、告知方式
商务部批件
七、承诺时间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批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