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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金融公司设立条件

来源:互联网   作者:互联网   时间:2017-05-14


根据监管规定,消费金融公司的出资人应当为境内外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并区分为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

  根据监管规定,设立消费金融人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

  2、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

  3、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4、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消费金融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5、建立了有效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6、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

  7、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8、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消费金融公司发起人(出资人)资质

  根据监管规定,消费金融公司的出资人应当为境内外依法设立的,并区分为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

  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数额最多并且出资额不低于拟设消费金融公司全部股本30%的出资人,主要出资人须为境内外金融机构或主营业务为提供适合消费贷款业务产品的境内非金融企业。

  一般出资人是指除主要出资人以外的其他出资人。

  (一)金融机构作为主要出资人的条件

  1、具有5年以上消费金融领域的从业经验;

  2、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6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3、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4、信誉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5、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6、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消费金融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7、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

  8、满足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要求;

  9、境外金融机构应对中国市场有充分的分析和研究,且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银监会建立良好的合作机制;

  10、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金融机构作为消费金融公司的一般出资人,除应具备上述第3-9项规定的条件外,注册资本应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二)非金融企业作为主要出资人的条件

  1、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2、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

  3、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4、信誉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5、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6、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消费金融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7、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非金融企业作为消费金融公司的一般出资人,应具备上述第2-6项规定的条件。

  (三)不得作为消费金融公司的出资人的情形

  1、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

  2、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

  3、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

  4、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

  5、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6、代他人持有消费金融公司股权;

  7、其他对消费金融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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