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证券公司在增资扩股和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过程中,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1、健全增资扩股工作机制
一是制定明确可行的增资扩股方案,包括合理规划增资资金用途,合理拟定增资价格,明确增资股东筛选标准;二是对增资股东的推荐和筛选、信息披露和尽职调查工作有合理安排;三是明确增资扩股事项的具体责任人。
2、对增资股东尽职调查
除专业中介机构尽职调查外,公司、董事长、负责增资扩股事项的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公司做好对增资股东的尽职调查工作,并承诺经过尽职调查,增资股东符合上述审慎性监管要求以及资格条件。
3、向股东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信息
增资扩股和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过程中,对现有股东和入股股东,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披露财务状况、盈利能力、经营管理状况和潜在的风险等信息。披露信息不得误导、不实或者重大遗漏。
4、有切实可行的后续处理措施
增资扩股和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过程中,对于可能出现的股东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证券公司股权或者管理证券公司股权,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不符合股东资格条件等违规行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或者未按承诺及时履行报告义务等情形,公司应当和入股股东事先约定处理措施。例如,可以约定由其他股东优先受让股权,公司按原价回购股权并注销,限制股东权利,约定转让行为无效等。股东的上述行为侵害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应当承诺依法对其他股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于公司未尽尽职调查义务,未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信息,或者存在其他违反承诺行为的,公司应当事先制定处理措施,明确对责任人的内部责任追究,并配合监管机构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