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内容】
(1)名称登记。
(2)出资人登记。出资人是指向商主体投资的人。
这两个方面是设立登记的必须行为,只有两方面都登记好了,才算是完成公司的设立登记。否则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法规】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作为公司出资人的主体有:商法人、年满18岁的自然人、依法成立的职工持股会或其他类似组织、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委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作为非公司企业出资人的主体有: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自然人。可以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出资人的主体有:外国(地区)公司、企业、外国公民、中国企业法人。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消除差别待遇,中国公民也将可以成为合资企业的出资主体。
根据法律规定,不享有出资人资格的组织和个人是:党政机关、军队、武警部队;会计、审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公司不得持有本公司的股份;企业法定代表人不得成为所任职企业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3)住所登记。住所是商主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商主体可以有多个办公或经营地点,但在法律上只能有一个住所。住所可以是商主体自己拥有产权的房产,也可以是通过租赁而获得使用权的房产。
(4)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商主体章程的规定代表商主体行使权利规定义务的负责人。根据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的,董事长是法定代表人,设执行董事的,执行董事为法定代表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非公司企业的总经理、厂长是法定代表人;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5)注册资金登记。注册资金又称注册成本,不同形式的商主体中注册资金的概念不尽相同。公司注册资本是公司股动实缴出资;非公司企业法人注册资本是指企业法人成立时,投资各方认缴的出资总额;外资企业注册资本是指投资各方认缴的出资总额。
(6)章程登记。章程是公司行为宪章,经登记方可生效。章程必须写明法律规定应记载的事项,同时可以根据商主体经营发展目标、内部管理要求等增加具体的内容。公司章程有股东会制定;非公司企业章程有企业出资设立人制定;外资企业章程由合资者制定。后两者在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此可以成为有效提交的登记。
(7)企业的类型和经济性质。企业类型是根据企业产权形式和责任形式所作的划分。它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联营企业、企业集团、股份合作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经济性质是指企业的所有制性质。主要有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多种经营成分联营企业等。
(8)经营范围登记。经营范围是指法律授权商主体可以从事经营活动的领域或行业,即商主体流动营业的主要内容、商品类别、商品品种及服务项目。是企业行为能力的具体体现。根据法律要求,商主体的经营范围要与注册资本相适应。
需要注意的是,针对公司、非公司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这些不同的商主体,法律规定的注册登记事项有一定差异。此外,除上述内容之外,商主体开业日期、从业人数、商主体流动营业的区域范围、商主体的印章、商店的字牌、银行的账户等也是注册登记需要记载的事项。在有的国家,甚至法定代表人的签字都属于应登记事项。
【设立登记的程序】
首先,公司设立人应当向其所在地工商[3]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作为申请人;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由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作为申请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由董事会作为申请人。
提出申请时,有限责任公司应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章程。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以及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住所证明等。
股份有限公司应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3、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4、公司章程。
5、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住所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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