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400-052-0352

借名买房

团队介绍
业务领域
联系我们
说房网

在线咨询

  • (*仅律师可见)
  • (*仅律师可见)
您现在的位置是: 借名买房 >

哪些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5-14


找法网网友提问:你好,律师,我想问问我们有一个股东的身份有一点特殊,也就是他以前因为贪污受贿被抓过了,现在他又再次要求跟我们一起合伙做生意,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请问这样适合吗? 找法网张军律师回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找法网网友提问:你好,律师,我想问问我们有一个股东的身份有一点特殊,也就是他以前因为贪污受贿被抓过了,现在他又再次要求跟我们一起合伙做生意,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请问这样适合吗?

找法网张军律师回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