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为自然人的,出具该人的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一) 股东为1个
(二)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一人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规定的出资额。
(三)股东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建立符合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公司的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名称明“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字样。
(五)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由产权单位盖章或产权人签字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还应提交申请人签署的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做出承诺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以及由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六)受理审核期限
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核发或其他登记证明。(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核时限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登记程序性规定》)。如想获得有关登记注册的信息,可以拨打工商咨询热线“1601315”。
(七)收费标准?
公司设立登记收取登记费的标准:按注册资本的0.8‰收取;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开业登记收费最低款额为50元。分公司设立登记收取登记费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