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条规定:“可以用货币、实物、、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上述出资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民法通则》第三十条规定:“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按照协议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加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
根据上述规定,在个人合伙中,合伙人可以拿资金、实物、技术、技术性劳务等,作为合伙的。应该说,凡是符合法律和政策的要求的标的,都可作为个人合伙时的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