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之日起30日内,依法主动向当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务机关申报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纳税企业为跨县(市)、区设立的分支机构的,除总机构应当向当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局务登记处,要支机构也应当向其所在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具体程序如下:
(1) 纳税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下列有关证件和资料:营业执照;有关章程、合同、协议书;银行账号证明;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回乡证等合法证件;总机构所在地国家税务机关证明;国家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2) 填报税务登记表。纳税人领取税务登记表或者注册税务登记表后,应当按照规定内容逐项如实填写,并加盖企业印章,经法定代表人签字或业主签字后,将税务登记表或者注册税务登记表报送主管国家税务局务机关。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还应当按照规定内容逐项如实填报总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业务范围、财务负责人等。
(3) 领取税务登记证件。纳况人报送的税务登记表或者注册税务登记表和提供有关证件、资料,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审核后,报有权国家税务机关批准予以登记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证或者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并按规定缴付工本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