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公司发起人为促成公司成立并取得资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所必须完成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和。
公司设立包括公司发起、筹建到成立的全过程。公司设立的内容是通过发起人设立行为来完成的。在公司设立制度上,有以下几种:1、自由设立主义,是指公司的设立由发起人自由为之,法律不加限制,不必办理任何手续,即可取得法律人格2、特许主义,是指公司的设立须国家元首发布命令或议会通过特别法令形式许可。3、核准主义,又称登记主义,是指设立公司只要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并提出申请即可获得政府的承认。在公司设立方式上以分为发起设和募集设立两种,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共同出资认购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的一种方式,比较适应中小公司。募集设立是指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按法律规定程序向社会公众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比较适应规模较大的股份公司。设立中的“公司”因未具备法人资格,不同于公司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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