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签署并加盖公司印章的的登记申请书和《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 全体股东指定的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
3. 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关于设立分公司及有关事项的决议;
4. 公司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 总公司章程;
6. 分公司负责人任职书(按章程规定由股东会或董事会出具);
7. 营业场地使用证明(产权证复印件或者国土使用证复印件、租房合同);
8. 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
1)、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
2)、分公司经营范围以原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限,不能超出;
3)、对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总公司取得了经营资格不能视为分公司也取得了经营资格,分公司从事该项业务,仍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4)、拟设立的公支机构不论是否称分公司都按分公司设立程序进行;
5)、分支机构的名称必须冠母体公司的全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