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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看!限价商品房共同申请人居住权获支持,房产律师给出专业解读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5-02-18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在住房保障体系中,限价商品住房的分配和使用涉及众多规则和复杂的家庭关系。这类住房以家庭为单位申请购买,其产权和居住权益的界定往往引发争议。本案围绕北京市一套限价商品住房的居住使用权展开,反映出此类住房在家庭关系变动后,居住权益分配的复杂性和法律适用的重要性。

二、案件详情

(一)原告主张

林晓称苏雅琴是其母亲,2008 1 24 日,苏雅琴与父亲林强协议离婚,约定其由苏雅琴抚养。2008 5 月,苏雅琴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自己作为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接受核定。同年 12 月,苏雅琴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2009 9 月房屋入住,2011 4 月苏雅琴取得房屋所有权证。2010 8 月,苏雅琴将房屋出租,自己只能随父亲生活。林晓认为,虽对房屋不享有所有权,但父母离婚时由苏雅琴抚养,且作为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接受核定,苏雅琴应提供住所,并且因自己参与申请,苏雅琴才符合购买二居室条件,自己今后不能再享受其他保障性住房资格,造成损失。基于苏雅琴出租房屋无法提供住所的情况,请求确认其对 904 号房屋拥有居住使用权,并要求苏雅琴立即将房屋腾空交付。

(二)被告答辩

苏雅琴称涉案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作为不动产登记权利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林晓以离婚协议及共同申请核定为由要求确认居住使用权没有法律依据,腾房请求更不应支持,请求驳回林晓诉讼请求。

(三)法院查明

2008 5 月,苏雅琴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林晓作为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接受核定。

2008 12 月,苏雅琴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涉案房屋。

2011 4 月,苏雅琴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性质为限价商品住房。

2012 年,林晓以共有权纠纷起诉要求确认房屋与苏雅琴共有,法院因出资全部由苏雅琴支付,林晓无相应经济实力驳回其请求,但指出苏雅琴应给林晓提供住所。

三、裁判结果

确认林晓与苏雅琴共同对北京市 904 号房屋享有使用权。林晓虽有使用权,但不能要求苏雅琴腾退房屋;林晓可搬入房屋居住,若苏雅琴阻拦,林晓可起诉要求经济补偿,补偿金额可评估。

四、法律分析

(一)居住使用权的认定依据

限价商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购买,林晓作为家庭成员与苏雅琴一同接受购买申请审核。配售原则决定苏雅琴取得二居室购买资格与林晓有关,且林晓因参与申请失去再次享受其他保障性住房资格,在无其他住房情况下,林晓对房屋享有使用权。这体现了对保障性住房分配政策和家庭关系的综合考量,保障了家庭成员在住房保障政策下的合理权益。

(二)腾房与居住权的行使

虽然林晓享有居住使用权,但不能要求房屋所有权人苏雅琴腾退房屋。这是基于对所有权和居住权的平衡,既保障了林晓的居住权益,也尊重了苏雅琴的所有权。同时,赋予林晓在居住权受阻时要求经济补偿的权利,为解决居住权纠纷提供了合理途径,符合公平和效益原则。

五、办案心得

(一)准确把握政策法规

在处理限价商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纠纷时,要深入了解相关政策法规,包括申请条件、配售原则、产权归属等规定。本案中,对限价商品住房政策的准确把握是认定居住使用权的关键,律师需不断学习和更新知识,为当事人提供准确法律意见。

(二)注重证据收集与分析

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如离婚协议、申请审核材料、房屋产权证明等,并对证据进行细致分析。本案中,通过这些证据清晰呈现家庭关系、申请过程和产权状况,为案件处理提供有力支持。

(三)平衡各方利益

在保障性住房纠纷中,往往涉及多方利益,如本案中的房屋所有权人和居住使用权人。律师应从公平、合理角度出发,在法律框架内寻求平衡各方利益的解决方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保障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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