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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资深房产律师拆解:子女动用父母拆迁款购房,其余子女分割胜诉关键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5-02-18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在社会生活里,房产不仅是人们居住的地方,更是家庭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公房拆迁以及后续用拆迁款购置新房所引发的家庭纠纷频繁出现。本案发生在北京,围绕一套直管公房的拆迁补偿,以及利用拆迁款购置新房后的产权归属问题展开,充分体现了在复杂家庭关系和房产政策背景下,解决这类纠纷的复杂性和重要性。

近年来,城市更新改造项目持续推进,大量公房面临拆迁。拆迁补偿款的分配,以及用补偿款购置房产的权属认定,成为家庭矛盾的爆发点。这类纠纷不仅涉及家庭成员之间的亲情关系,还关系到巨大的经济利益。从法律层面来看,房产继承和析产的相关法律法规在不断完善,但面对实际案件中的各种复杂情况,如何准确适用法律,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成为司法实践中的关键难题。

二、案件详情

(一)原告主张

原告陈志强、陈丽萍、陈俊豪、王女士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陈宇轩支付昌平区某号房屋相应份额的折价款,具体为陈志强十分之一份额对应的 429,190 元,陈丽萍十分之三份额对应的 1,287,570 元,陈俊豪十分之一份额对应的 429,190 元,王女士十分之二份额对应的 858,380 元,并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

原告陈述,陈天明(已逝)与林秀芳(已逝)是夫妻,育有一子四女,分别是长子陈嘉伟(已逝)、长女陈秀琴、次女陈志强、三女陈丽萍、四女陈俊豪。陈嘉伟与刘慧曾是夫妻,育有一子陈宇轩 ,2001 年两人离婚,陈宇轩由陈嘉伟抚养。王女士是陈丽萍之女。陈天明、林秀芳、陈嘉伟生前均未留遗嘱。

陈天明名下的北京市西城区 A 号公租房在 2002 年被纳入拆迁范围,他委托林秀芳与北京 H 公司签订《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北里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因林秀芳不识字,由陈嘉伟代签,林秀芳按手印。协议显示在册人口和实际居住人口均为 5 人,分别是陈天明、林秀芳、陈嘉伟、陈丽萍、王女士,扣除原房购房款后,共获得拆迁款 391,444.45 元,另外还领取了现金补偿款 21,212.95 元。2002 11 29 日陈天明去世,2003 8 30 日林秀芳等人腾空并交付房屋,次日拆迁款转入林秀芳账户。

为解决居住问题,家庭成员商议用拆迁款购置房屋,因林秀芳不识字,陈丽萍工作繁忙,购房事宜便由陈嘉伟负责。2004 9 3 日,陈嘉伟擅自用 24 万元拆迁款以自己名义与卖方张建国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置了昌平区 S 号房屋,并在拆迁补偿协议上备注已享受补偿款 24 万元,还加盖了纳税服务税务所公章。该房屋未经全体家庭成员同意就登记在了陈嘉伟名下。2005 9 26 日林秀芳去世,2010 1 8 日陈嘉伟去世。

原告方在整理陈嘉伟遗物时发现房屋登记情况,他们认为即便房屋登记在陈嘉伟名下,全体家庭成员也应共有,况且陈丽萍和王女士一直居住在此,房屋所有权证也由陈丽萍保管。2017 7 月,陈宇轩和刘慧恶意串通将房屋过户至陈宇轩名下。原告方认为 A 号公租房拆迁款应在居住人口间平均分配,S 号房屋购房款源于拆迁款,其权利也应按此分配。经过继承关系的变化,在房屋过户至陈宇轩名下前,各方所占份额已明确,而陈宇轩和刘慧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其他权利人的利益,所以陈宇轩应当支付相应的房屋折价款。

(二)被告答辩

被告陈宇轩辩称,原告起诉的分家析产、继承案由不成立,他与原告之间不存在这类关系,也没有可分割的财产。原告调取的林秀芳银行储蓄存单和陈嘉伟储蓄记录,与他以及昌平区 S 号房屋毫无关联。林秀芳作为公租房承租人,有权处置拆迁补偿款,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对这笔款项拥有权利,也拿不出林秀芳有买房意愿以及与其他住房人商谈买房的记录和协议。仅仅依据林秀芳银行取钱记录和陈嘉伟无能力买房就猜测购房资金来源,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陈嘉伟的经济状况其他人无权干涉。北京市昌平区 S 号房屋的法定所有人是他,与原告无关,更不存在遗产可分,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调查发现,陈天明和林秀芳育有五个子女,陈天明于 2002 11 29 日去世,林秀芳于 2005 9 26 日去世,陈嘉伟与刘慧于 2001 8 7 日经法院调解离婚,陈宇轩由陈嘉伟抚养,陈嘉伟于 2010 1 8 日去世,王女士是陈丽萍之女,且陈天明、林秀芳、陈嘉伟生前均未留遗嘱。

原北京市西城区 A 号房屋是陈天明于 1972 年左右承租的直管公房,2002 年拆迁。陈天明委托林秀芳办理拆迁手续,林秀芳代签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协议详细说明了房屋、人口、补偿款等相关内容。2003 8 30 日,陈天明签署交房验收单,2003 8 22 日拆迁款支付到林秀芳名下银行账户,2003 9 1 日林秀芳领取全部款项。

通过调取林秀芳银行账号交易明细可知,2004 9 2 日林秀芳支取本金 359,193.89 元及利息并销户。2004 8 31 日,陈嘉伟与案外人及居间方签订房屋交易居间合同,约定购买昌平区某号房屋,一次性付款 25 万元,2004 9 3 日办理打款、过户手续。同日,陈嘉伟与案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交付购房款并办理转移登记手续,且享受了契税减免政策,2004 9 13 日该房屋登记在陈嘉伟名下。

2017 6 27 日,陈宇轩和刘慧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协议书内容是陈嘉伟名下房产由陈宇轩继承,法院裁定予以确认。2017 7 24 日,陈宇轩依据法院生效文书将涉案 S 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自己名下。

诉讼中,原告方申请对房屋市场价值进行评估鉴定,最终确定市场价值为 4,291,900 元。此外,2018 4 17 日,陈秀琴出具《放弃继承权声明》,表示放弃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某号房屋中父母份额的继承权,不愿参加诉讼。2018 年至 2020 年期间,陈丽萍、王女士、韩慧敏、陈俊豪等人分别以继承、第三人撤销之诉、共有物分割、物权确认纠纷提起诉讼,但均以撤诉或按撤诉处理。2020 9 21 日,法院受理陈宇轩诉陈丽萍、王女士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判决陈丽萍、王女士腾退房屋,二人上诉后被驳回,维持原判。

三、裁判结果

登记在陈宇轩名下位于昌平区某房屋归陈宇轩所有,陈宇轩需在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分别支付陈丽萍、陈俊豪、陈志强该房屋补偿款 1,072,975 元。

四、法律分析

(一)拆迁补偿款的权属认定

依据当时的《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被拆迁人指的是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直管公房需按照房改政策出售给房屋承租人,承租人购买后成为被拆迁人,由拆迁人按照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在本案中,A 号房屋由陈天明按政策购买并被认定为被拆迁人,尽管合同中记载了在册户籍人口和实际居住人口,但由于选择的是货币补偿方式,拆迁补偿的对象是房屋所有权人,与其他人并无关系。所以,A 号房屋拆迁获得的补偿款属于陈天明与林秀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应认定为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

(二)S 号房屋购房款来源认定

从林秀芳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以及陈嘉伟购房时间、资金支付情况来看,林秀芳在 2004 9 2 日取现 359,193.89 元,而陈嘉伟于 2004 9 3 日一次性支付 S 号房屋出售人购房款 240,000 元,并且没有证据表明陈嘉伟用自己名下存款支付购房款。根据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现有证据与 S 号房屋购房款源自 A 号房屋拆迁补偿款的关联性极大,所以法院认定 S 号房屋购房款是用 A 号房屋的拆迁补偿款支付的。

(三)S 号房屋权属及继承分割

初始权属认定:2002 11 29 日陈天明去世后,拆迁补偿款未进行继承分割,一直由林秀芳持有。S 号房屋购买时陈天明已去世,且陈秀琴放弃继承,法院综合考虑林秀芳、陈嘉伟、陈志强、陈丽萍、陈俊豪等人应继承分割所得的拆迁补偿款数额、S 号房屋的购房款数额以及拆迁补偿款一直未分割的情况,酌情认定 S 号房屋购买时属于林秀芳、陈嘉伟、陈志强、陈丽萍、陈俊豪按份共有,其中林秀芳享有 60% 份额,其余四人各享有 10% 份额。

继承后的权属变更:2005 9 26 日林秀芳死亡后,其遗留的 S 号房屋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法院酌情认定由陈嘉伟、陈志强、陈丽萍、陈俊豪分别继承 15% 份额,此时四人对 S 号房屋分别享有 25% 的财产份额。2010 1 8 日陈嘉伟去世,其享有的份额按法定继承由陈宇轩继承,所以 S 号房屋应由陈志强、陈丽萍、陈俊豪、陈宇轩分别享有 25% 的财产份额。

不动产登记与实际权属关系:虽然 S 号房屋最初以陈嘉伟名义购买并登记在其名下,后来又转移登记至陈宇轩名下,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自己是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物权的,应当予以支持。所以,尽管 S 号房屋登记在陈宇轩名下,实际上应属于陈志强、陈丽萍、陈俊豪、陈宇轩四人按份共有。

(四)判决依据与考量

鉴于房屋登记在陈宇轩名下,且陈丽萍、陈俊豪、陈志强主张房屋补偿款,同时房屋市场价值已完成评估,为了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法院酌情判定 S 号房屋归陈宇轩所有,由陈宇轩分别支付陈丽萍、陈俊豪、陈志强房屋补偿款 1,072,975 元。而对于陈丽萍、陈俊豪、陈志强、王女士主张王女士也享有房屋财产权益这一诉求,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对于陈宇轩辩称 S 号房屋原先属于陈嘉伟个人财产,后续属于自己个人财产的说法,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也不予采信。

五、办案心得

(一)全面收集证据,构建完整证据链

在处理此类房产继承与析产纠纷时,证据的收集至关重要。本案中,通过调取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购房合同、拆迁补偿协议等多方面证据,才得以清晰呈现案件事实。法律从业者应注重证据的全面性和关联性,深入挖掘各类证据之间的内在联系,从而构建起完整、有说服力的证据链条,为案件的成功办理奠定坚实基础。

(二)精准把握法律政策,正确适用法律

房产继承和析产纠纷涉及众多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且随着时间推移不断更新完善。在办案过程中,准确理解和把握不同时期的法律规定及政策导向是关键。本案中,对直管公房拆迁政策、夫妻共同财产认定以及继承相关法律条文的准确运用,直接影响了案件的走向。法律从业者需要持续学习,关注法律政策的变化,确保在案件处理中正确适用法律。

(三)注重当事人沟通,平衡各方利益

此类纠纷通常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不仅涉及财产权益,还关乎亲情关系。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加强与当事人的沟通交流,充分了解各方诉求和实际困难,有助于在法律框架内寻求平衡各方利益的解决方案。通过调解、协商等方式,尽量化解矛盾,避免家庭关系进一步恶化,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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