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在城市住房制度改革的进程中,公房的买卖与产权变更涉及诸多复杂的法律关系和家庭内部的权益分配。本案聚焦于北京市平安里某小区的一套公房,其背后不仅有公房从租赁到买卖的产权转变过程,还交织着家庭关系的变迁,如父母离婚、子女权益保障等问题。
20 世纪 80 年代,李明的父母分得平安里某小区 23 号公有住房,这是基于当时的住房分配政策,为家庭提供居住保障。随着房改政策的推进,1995 年李明购买该公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完成了从公房租赁到产权房的转变。在此期间,家庭关系也发生了变化,李明与王丽结婚并育有一女李悦,后又经历离婚。同时,李悦在百子湾也有住房相关经历,先是随母亲王丽从单位分得百子湾房屋,后百子湾房屋动迁获得安置费。这些家庭关系和住房情况的变化,构成了本案纠纷产生的复杂背景。
二、案件详情
(一)原告主张
原告李悦诉称,自己是李明与王丽的女儿,户口一直在平安里某小区 23 号房屋内,作为共同居住人,对该房屋享有权益。该房屋原为公有住房,后经房改售房由父亲李明购买取得所有权证。父母于 2021 年离婚,房屋判决归父亲李明所有。但在 2013 年左右,父亲李明未经自己同意,将房屋过户给被告赵晓莉,损害了自己作为共同居住人的权利。因此,请求判令李明与赵晓莉之间的房屋购买协议无效,并将房屋恢复登记到李明名下。
(二)被告抗辩
第一被告李明称,1995 年房改时自己购买了该房屋,离婚时法院也确认房屋归自己所有。李悦的户口并非一直都在该房屋内,而是从百子湾迁进来的,且李悦并未在此居住,属于空挂户,不享有任何权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求。
第二被告赵晓莉辩称,李明经济困难向自己母亲借钱,因还不上准备卖房子,经家庭协商由自己以 55 万元购买。折抵欠款后,自己支付给李明 20 万元。购买后,仍让李明居住使用,也未要求其迁出户口,购房协议合法有效,请求驳回原告。
(三)法院查明事实
法院查明,李悦是李明之女,赵晓莉是李明的外甥女。平安里房屋原为公房,建筑面积 26 平米,于 20 世纪 80 年代由李明的父母分得。1990 年,王丽从单位分得百子湾房屋,李悦是分房时家庭人口之一。后来李悦的户口从百子湾房屋迁入平安里房屋,但仍居住在百子湾。1995 年,平安里房屋购买为房改房,登记人为李明,当时李悦未成年。2000 年,李明与王丽购买了香河房屋,建筑面积 130 平米,2005 年取得产权证,登记在李明、王丽和李悦三人名下。2008 年,百子湾房屋动迁,李悦列为安置对象,获得安置费 10 万元。2011 年,李明与王丽离婚,涉案房屋判归李明所有。2012 年,李明与赵晓莉签订房屋购买协议,约定赵晓莉以 55 万元购买涉案房屋。2013 年,房屋过户到赵晓莉名下,但李明仍居住使用。
三、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驳回原告李悦的诉讼请求。
四、法律分析
(一)居住权相关法律分析
公有住房同住人居住权的一般规定:公有住房同住人对房屋享有居住权,即使公房转变为产权房,该居住权原则上仍然存续。但居住权并非永久不变,其消灭事由因来源不同而有所区别。对于基于国家福利分配成为公房共同居住人的情况,只有在获得其他国家福利替代时,居住权才消灭,因为这类居住人对房屋存在财产权益。而对于经承租人同意迁入户口获得居住权的人,当通过其他途径获得居住保障时,就不能再主张居住权,否则违背原承租人给予居住保障的初衷,有悖社会公平。
本案原告居住权分析:在本案中,原告李悦并非平安里房屋的原始共同居住人,在该房屋中无财产性权益。她原本是百子湾房屋的共同居住人,且在百子湾房屋拆迁时获得了拆迁利益。她户口迁入平安里房屋是基于父母的抚养义务给予的居住保障,但实际并未在此居住。此后,她父母购买的香河房屋,她也是共有产权人之一,已获得了足以保障其居住权益的房屋。所以,李悦再以户口在平安里房屋内为由主张居住权,不符合公平原则,无权限制李明对房屋的处分。
(二)合同效力相关法律分析
李明与赵晓莉签订的房屋购买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赵晓莉支付了相应的购房款,虽然其中部分款项是折抵欠款,但这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整个购房过程符合法律规定,购房协议合法有效。
五、办案心得
(一)精准把握法律规定
在处理涉及公房居住权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时,要精准把握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公房居住权的不同取得方式和消灭事由,以及合同效力的认定标准,都需要深入研究。本案中,通过准确理解居住权的法律规定,清晰判断出原告是否享有居住权以及其居住权是否消灭,从而为案件的分析和处理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二)全面梳理案件事实
全面梳理案件事实至关重要。在本案中,涉及多个房屋的分配、买卖、拆迁,以及家庭关系的变化等复杂事实。只有将这些事实详细梳理清楚,才能准确判断当事人的权益和法律关系。例如,通过梳理李悦在不同房屋中的居住和产权情况,明确其已获得居住保障,进而判断其在平安里房屋中是否还享有居住权。
(三)注重当事人沟通与证据收集
在办案过程中,要注重与当事人的沟通,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同时,要指导当事人收集相关证据,如房屋产权证明、购房协议、户口迁移记录等。这些证据对于证明案件事实和当事人的主张至关重要。在本案中,通过收集和审查这些证据,能够清晰呈现房屋的产权变更过程和当事人的行为,为案件的处理提供有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