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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买卖律师——购房时亲属有出资是否属于借名买房如何判断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3-09-02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配合原告办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A室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

事实与理由:被告与原告之母系姐妹,被告系原告的姨妈,为北京x公司退休职工。涉案房屋原为北京x公司宿舍,2000年依据房改政策,被告获得购房资格,因其不想购买,便与原告协商,由原告借用被告名义购买,购房款由原告支付,房屋归原告所有。购房款共34000元,分两笔支付,一笔30000元由原告母亲汇给被告,被告帮原告办理了交付购房款的手续,第二笔4000元现金由原告交给被告后,被告代为交纳。2004年,被告帮忙办理了房产证,因政策原因,涉案房屋暂时登记在被告名下,房产证交付给原告。

自购房以来,涉案房屋一直由原告居住,房屋所有权证由原告持有,装修款、供暖费、水电费等日常开支均由原告支付,原告为涉案房屋的实际控制人和所有权人。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办理过户手续,被告始终认可房屋所有权由原告享有的事实,但一直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为维护自身权益,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主张的事实不存在,被告全资购买了房屋,涉案房屋是单位的福利房,不存在原告出钱购房的事实,原告父母在北京做服装生意,被告将房屋借给原告父母居住,被告帮助照顾原告,房产证放在房屋衣柜中,发生矛盾之后,原告父母在房屋居住,不让被告进入,被告要求原告父母腾房,原告才起诉了本案。

 

法院查明

原告母亲贾某与被告系姐妹。

涉案房屋原系被告承租的公有住房,2000年涉案房屋进行房改,被告与单位签订了购房合同并支付了购房款,2000年8月22日,被告向单位支付购房款30000元,2002年10月18日支付购房款4404元。2004年,涉案房屋登记于被告名下。现双方均认可在房改购买涉案房屋时,房价款系折算了被告工龄利益而计算得出。

原告主张其与被告系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为证明其主张,原告提交了:1.汇款单,用以证明原告母亲于2000年8月9日向被告汇款30000元购房款;2.房产证原件,用以证明涉案房屋房产证一直由原告持有;3.谈话录音,用以证明被告认可原告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并认可双方系借名买卖合同关系;4.水、电、燃气等生活费用的缴费凭证,用以证明房屋一直由原告及其家人使用;5.原告及其父母的暂住证,用以证明原告及其家人在房屋内居住生活20余年;6.双方亲属之证人证言,用以证明双方存在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

对于原告之主张,被告辩称,原告母亲于2000年8月9日的汇款与本案房款无关,汇款单写明用途为货款,房屋确实由原告父母居住使用,但系基于双方的亲属关系,并表示原告从上小学就同被告一起生活,原告父母一直在北京做生意,所以原告父母在涉案房屋内借住,房产证系被告放置于涉案房屋内。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借名买房的法律关系。所谓借名买房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的合同。在审查此类合同时,一般应从是否具有借名合意、购房款出资、房屋居住使用等方面展开。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在被告与单位签订房改购房合同后,涉案房屋一直由原告及其家人居住使用至今。关于借名合意,双方并未签订过书面的借名买卖合同,而在原告提供的录音中,亦未有被告明确表示当时同意由原告借名的表述。关于购房款的出资,原告提交的录音能够看出,被告认可原告交纳了涉案房屋的购房款,但因涉案房屋的实际出售价格系在折算被告的工龄因素后得出,工龄具有一定的财产价值属性,不能当然认定原告支付了涉案房屋实际的全部对价款,亦没有证据表明被告当时同意将其工龄所对应的利益赠与原告。

故,根据现有证据,法院不能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借名买房的法律关系成立,原告要求被告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证据不足,法院无法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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