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撤销赠与给二被告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各33%的份额,返还原告;2.要求二被告配合原告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3.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张某文与妻子宋某洁育有二女一子,长女张某莉、次女张某芬,儿子张某涛。2004年到2008年,我与周某霞有过短暂的第二次婚姻,没有子女,离婚时因北京市大兴区S号房屋(以下简称S号房屋)升值,法院判决我支付周某霞折价款17万元。2008年11月我出资向北京Y公司订购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并交了部分房款。2009年3月我把S号房屋出售,用该售房款交清了一号房屋的尾款,总共付房款907453元。2010年一号房屋建成后,我补交了房屋差额面积款以及公共维修基金,后又缴纳了各项税费。
但在办理房屋登记时,为了避免再发生因短婚支付折价款的问题,就登记在了三个子女的名下,其中张某芬占34%份额、二被告各占33%份额,并和三子女说好:我需要时三子女配合将房屋更名到我名下。在2011年出台限购政策后,一直没有过户,后去住建委咨询,说需要20%的税,所以暂时未过户。之后与子女发生矛盾。自2021年11月份至今,二被告就再也不给我赡养费,更没有在生活方面的照顾和精神体贴。我要求三个子女将份额返还,只有张某芬将其名下份额返还给我,二被告拒不返还。
2022年7月5日我在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丰台区人民法院认为我登记在孩子名下构成赠与,以不属于借名买房为由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现我要求二被告将份额返还于我,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张某莉、张某涛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认可原告将房屋登记在三子女名下的行为属于赠与,原告可以居住使用,现不存在撤销赠与的情形。
法院查明
张某文育有二女一子,长女张某莉、次女张某芬、儿子张某涛。张某文起诉周某霞离婚纠纷一案,判决二人离婚,并对财产予以分割。后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8年11月26日,张某文委托张某芬向Y公司支付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购房定金2万元,此后以张某莉、张某涛、张某芬名义支付购房款,一号房屋购房款合计907453元均系张某文出资。后房屋于2010年登记于张某莉、张某涛、张某芬名下,张某莉、张某涛各占33%份额,张某芬占34%份额,一号房屋由张某文居住使用至今,期间张某芬曾与父亲同住。2021年10月22日,一号房屋变更登记为张某文占34%份额,张某莉、张某涛各占33%份额。
张某文起诉张某莉、张某涛合同纠纷一案中,张某文要求确认一号房屋全部份额归其所有,二被告协助办理登记,后经本院判决书认定,张某文所持借名登记购房之主张依据不足,故判决驳回张某文的诉讼请求。
张某文称,张某莉和张某涛未尽赡养义务,多次将其赶出,且自2021年起未支付赡养费。现张某文需资金看病治疗,张某莉和张某涛的每月500元赡养费不足以负担高额医药费。张某莉、张某涛认可自2021年起未支付赡养费的事实,不认可未尽到其他赡养义务,称不支付赡养费是欲亲自轮流照顾张某文。
裁判结果
驳回张某文的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张某文曾以借名买房为由起诉要求确认一号房屋全部份额归其所有,被法院判决驳回。本案中,张某文要求撤销赠与给张某莉、张某涛一号房屋各33%的份额,返还原告,但张某文从未取得过一号房屋的产权证书或相应权属证明,且一号房屋产权证书的初始登记权利人为张某涛、张某莉、张某芬,故张某文主张的房屋赠与行为实际不存在,其现要求撤销,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关于购房款一事,张某文可另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