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400-052-0352

借名买房

团队介绍
业务领域
联系我们
说房网

在线咨询

  • (*仅律师可见)
  • (*仅律师可见)
您现在的位置是: 借名买房 >

借名买房出资人同意以借条形式给出名人报酬,后反悔不愿履行案例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3-07-30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宋某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68万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2014年被告借用原告名义购买了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的房屋,该房屋实际是双方合伙购买,由被告出房款,原告出购房资格。2019年被告欲出售该房屋,另行购买新房屋。双方就原房屋增值部分达成协议,由被告向原告支付68万元酬劳款。但因被告购买新房资金紧张,故向原告表示暂缓支付68万元酬劳款,由被告向原告出具68万元的借条,约定借款期限3年,年利率8%。涉诉68万元款项的性质已经生效判决认定为酬劳款,因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间为3年,故原判决未支持被告归还原告款项的请求。现借款期限已经届满,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周某兰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如下:第一,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但原告未实际出借款项,该借条不发生法律效力;第二,生效判决只是对该款项的性质作出推论,并没有实际进行判决;第三,我方新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该款项为购房借款,而非酬劳款。

 

法院查明

2019年3月12日,周某兰宋某慧出具《借条》,载明:今从宋某慧68万元,用作房款。三年内还款利息按8%。

2020年,宋某慧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丰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周某兰给付售房款1461600元以及报酬68万元等。2021年7月26日,丰台法院作出判决书,认定周某兰宋某慧之名购买房屋的事实,对宋某慧要求周某兰给付售房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同时认定周某兰宋某慧书写的68万元借条实为借名买房的酬劳,但因双方约定三年还款期限,在作出该判决时,还款期限尚未届满,故驳回宋某慧要求周某兰支付68万元报酬的诉讼请求。

周某兰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21年11月2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书,维持原判。周某兰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2022年6月2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书,驳回周某兰的再审申请。

诉讼中,周某兰向本院提交了其与宋某慧母亲赵某芝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购房合同,证明涉诉68万元实为购房借款而非酬劳款,因宋某慧未实际出借款项,故借条无效。诉讼中,周某兰还表示,该份微信聊天记录在再审时已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交过。从微信聊天内容可以看出,2019年3月9日至3月12日间,周某兰赵某芝表示出售房屋需要使用宋某慧的身份证,同时购买新的房屋还需要向赵某芝借款,赵某芝询问需要多少,周某兰称需要100万左右。购房合同显示,2019年3月22日,周某兰向案外人购买了位于西城区房屋。

 

裁判结果

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周某兰宋某慧支付68万元以及自2019年至上述款项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关于68万元借条款项的性质,生效判决已经认定其为周某兰宋某慧名义买卖房屋而承诺给予的酬劳。周某兰作为新证据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周某兰欲向赵某芝借款而非向宋某慧借款,且周某兰提出的借款金额与借条中的金额并不一致。

相反,宋某慧在庭审中陈述的因周某兰欲购买新的房屋资金不足,希望暂不支付酬劳款,而以出具借条的方式对还款进行承诺的事实更符合逻辑和常理。不论涉诉借条项下的款项性质为酬劳款还是由酬劳款转为借款,均不影响宋某慧要求周某兰按借条约定支付款项和利息的权利。现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已经届满,周某兰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款项及相应利息。

综上所述,法院宋某慧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