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宋某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确认宋某莉对周某霞坐落于北京市怀柔区×号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2、要求周某霞协助宋某莉及吴某松将北京市怀柔区×号房屋过户至宋某莉名下;3.要求周某霞退回北京市朝阳区×房屋自2020年1月至今租金收益共计22.5万元。4.本案诉讼费由周某霞承担。
事实和理由:宋某莉与吴某松原系夫妻关系,周某霞与吴某松为母子关系。2015年6月份,宋某莉以周某霞名义购买北京市怀柔区×号房屋(以下简称x号房屋),总房款为1215744元,全款支付。因吴某松婚内出轨,宋某莉与吴某松于2021年法院判决离婚。购买x号房屋时间为宋某莉与吴某松婚姻期间,实际为宋某莉以周某霞名义购买,购房资金来源为宋某莉。x号房屋应是宋某莉与吴某松的夫妻共同财产。周某霞无权享有该房屋所有权。
北京市朝阳区×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已判决宋某莉享有对此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判决已经生效,该房屋2020年1月至今的租金收入由周某霞强占,要求法院依法分割。综上所述,宋某莉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周某霞辩称,宋某莉的第一项诉讼请求要求确权,我方不同意第一项诉讼请求,不同意第二项诉讼请求,请法院驳回,是周某霞使用自己的资金自己购买的,并非宋某莉所述借名买房。第三项诉讼请求,关于租金,属于不当得利,应该另案起诉。目前宋某莉还欠吴某松500万没有支付,如果另案起诉,我们也会提相应反诉。
吴某松述称,房屋是周某霞出资购买,与宋某莉和吴某松没有关系。
法院查明
宋某莉与吴某松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8年9月8日登记结婚。周某霞系吴某松之母。
2015年6月2日,周某霞(买受人)与北京Y公司(出卖人)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周某霞购买位于北京市怀柔区×号房屋,单价为28214.06元,总价款为1215744元。出卖人应当在2015年12月31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
2015年6月5日,北京Y公司向周某霞开具了1215744元的购房款发票。
2016年11月25日,x号房屋登记在周某霞名下,坐落为怀柔区×,用途为商业、办公。
宋某莉主张x号房屋系其与吴某松出资购买,系夫妻共同财产,因其与吴某松名下已有两套房产,故以周某霞的名义购买,并提交银行流水证明其出资。根据其提交的银行流水可认定:2015年4月13日,宋某莉向周某霞账户中转账490000元,2015年5月29日,宋某莉向周某霞账户中转账520000元,2015年5月31日,宋某莉向周某霞账户中转账290000元。
周某霞、吴某松对宋某莉提交的银行流水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认为上述转账为宋某莉偿还给周某霞的借款。周某霞表示x号房屋的房款全部由其支付,其中2015年5月25日支付了100000元定金,2015年6月2日支付了剩余款项1115744元,并提交了银行流水。同时表示x号房屋应补交的房款、税费、产权代办费等费用均由周某霞支付,并提交了发票、收据、完税证明等证据。宋某莉对于周某霞提供的上述证据真实性认可,但认为银行流水未显示对方账户和户名,故无法确定是否购房支出,如果为购房支出,也证明了资金来源为宋某莉。双方确认x号房屋不动产权证、购房发票及其他相关税费、代办费的凭证原件均由周某霞持有。
对于×房屋的装修问题,宋某莉表示系其与吴某松出资装修,并提供了银行流水,周某霞、吴某松表示宋某莉提供的银行流水系怀柔区富乐北里房屋的装修费用,并提交了开庭笔录、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明。宋某莉表示x号房屋与富乐北里的房屋系一起装修的。宋某莉表示x号房屋购买后无人居住、使用,周某霞表示系其夫妻偶尔居住。
另查,2019年,宋某莉以离婚纠纷诉至北京市怀柔区朝阳区人民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书,判决宋某莉与吴某松离婚,并就子女抚养及财产分配作出处理,未就x号房屋进行处理。后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了一审关于双方离婚、子女抚养及部分财产分割的判决,并判决宋某莉给付吴某松1700000元。2021年,宋某莉以所有权纠纷为由,以周某鹏为被告,吴某松为第三人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出具判决书,判决确认宋某莉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宋某莉、吴某松各享有二分之一的份额,周某鹏协助宋某莉、吴某松办理该房屋的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现宋某莉认为×房屋自2020年1月至今的租金收入由周某霞强占,要求周某霞退回租金22.5万元。
裁判结果
驳回宋某莉的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宋某莉主张其与周某霞就×房屋存在借名买房关系。但本案中,就×房屋的出资情况,当事人之间存在争议,宋某莉并未提供其向开发商支付购房款的相关证据,而是提供了其向周某霞转账的银行流水,但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周某霞与宋某莉之间存在着多笔资金往来,考虑到宋某莉与周某霞此前的特殊身份关系,无法认定宋某莉提交的三笔银行转账流水系其与周某霞达成借名买房协议后转账给周某霞用于支付x号房屋的购房款。
且涉案x号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发票,契税完税证明、《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等房屋材料原件均由周某霞持有。购房后,宋某莉与吴某松也并未居住、使用x号房屋。关于房屋的装修问题,宋某莉提供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装修系其出资。结合上述情况来看,难以认定宋某莉与周某霞之间就x号房屋存在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对于宋某莉要求确认对x号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关于一号房屋的租金问题,因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故在本案中不予审查处理,宋某莉可以另案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