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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遗产继承律师解析一起祖父母遗产房屋因父亲去世,其他继承人起诉己方过户案例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3-07-18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四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罗某文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归四原告所有,被告协助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赵某鹏系四原告之父,罗某文系四原告之继母。原告兄弟姐妹五人,分别为四原告和赵某刚(已病逝),赵某露赵某刚之女。赵某鹏生前从A单位分得两处福利住房,一处为一号房屋,已购,登记在罗某文名下。另一处为丰台区二号为承租公房。2007年1月罗某文去世,生前未立遗嘱。为照顾残疾的弟弟赵某刚,我们未办理继承,让赵某刚居住在一号的房屋,赵某鑫居住在二号的房屋。赵某刚去世后,我们想办理继承,多次与赵某露协商,均未果。

在赡养父母方面,赵某鹏罗某文均由四原告共同完成,对老人照顾最多的是赵某鑫赵某杰。并且赵某刚因为患有残疾,赵某刚多年来也是由四原告照管帮助。

 

被告辩称

赵某露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案由应当为析产继承纠纷并非为法定继承纠纷。本案中案涉房屋在房改时系由答辩人父亲赵某刚缴纳相关购房款。根据证据显示赵某刚曾于1998年11月26日缴纳案涉房屋房费及维修费,共人民币35298元。该房屋系折合被继承人赵某鹏生前工龄购买。

根据《北京高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被继承人购买公房时根据工龄政策福利,使用已死亡配偶工龄折抵房款的,所获工龄政策福利能否折算后作为遗产分割?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房时,依国家有关政策折算已死亡配偶一方工龄而获得政策性福利的,该政策性福利所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应作为已死亡配偶的遗产予以继承。该政策性福利所对应的财产价值计算参考公式:(已死亡配偶工龄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购买公房时房屋市值)×房屋现值。

据此,被告认为该房屋中除了赵某鹏工龄折抵的购房款及相应的增值部分属于被继承人赵某鹏罗某文的遗产外,剩余部分应当归赵某刚所有。现赵某刚已去世,去世时并未留下书面遗嘱,被告作为赵某刚第一顺位的继承人,有权依法继承案涉房屋中属于其个人部分。因此,本案案由应调整为析产继承纠纷。

另一方面,被告尽到了赡养义务。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将本案案由变更为析产继承纠纷,将属于赵某刚的财产与赵某鹏罗某文的共同财产分割完毕后再按照法律规定依法继承。

 

法院查明

赵某鹏罗某文系再婚夫妻,赵某阳赵某航赵某鑫赵某刚赵某杰赵某鹏之子女,赵某鹏1995年死亡,罗某文2007年死亡。赵某刚2022年死亡。各方陈述罗某文在与赵某鹏婚前、婚后均未生育子女,罗某文之父母、赵某鹏之父母均先于二人死亡。赵某刚吴某雨系夫妻,赵某露系二人之女,赵某刚吴某雨2006年离婚。

坐落于北京市一号房屋系1998年购买,登记在罗某文名下,使用了赵某鹏的工龄。

赵某露提供1998年购房收据一张,载明今收到罗某文一号房费及维修费35298.4元,交款人赵某刚赵某露另提供《标准价售房交纳购房款清单》一份,载明购房人罗某文赵某露以此主张涉案房屋的购房款由赵某刚支付,四原告不予认可。

四原告主张对赵某鹏罗某文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被告主张四原告在二被继承人生前每周过去,每个月给老人生活费,赵某刚没给生活费。被告主张赵某刚曾跟两位被继承人共同生活至大概1995年,后赵某露罗某文共同生活。

四原告提供微信聊天记录,欲证明赵某露赵某刚晚年未能很好尽到赡养义务,赵某露对四原告的该主张不予认可。

庭审中,经本院询问,各方均表示不申请对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

 

裁判结果

一、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归赵某阳赵某航赵某鑫赵某杰赵某露继承所有,其中赵某阳赵某航赵某鑫赵某杰各继承20.5%的份额,赵某露享有18%的份额;

二、赵某阳赵某航赵某鑫赵某杰赵某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相互协助办理上述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本案中,一号房产登记在罗某文名下,同时使用了赵某鹏的工龄,故该房产应为罗某文赵某鹏的遗产,在二人死亡以后,应由二人的第一顺位继承人赵某阳赵某航赵某鑫赵某刚赵某杰继承,关于继承的份额,原告主张由四原告继承,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四原告主张的对被继承人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一节,根据各方陈述,四原告相较赵某刚尽赡养义务要多,故法院酌情考虑该情节,确定一号房屋由赵某阳赵某航赵某鑫赵某杰各继承20.5%赵某刚继承18%,赵某刚死亡后,应由其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赵某刚的第一顺位继承人赵某露继承。关于四原告主张赵某露遗弃赵某刚的意见,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

就被告主张的一号房屋中涉及赵某刚的财产,应先行析产的意见,需要明确的是,债务和物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即使一号房屋确由赵某刚出资购买,也系赵某刚罗某文之间的债权纠纷,而不能以赵某刚出资认定赵某刚享有一号房屋的物权。因此,如赵某露有明确的证据证明赵某刚出资购买一号房屋的情况,其可另行就出资款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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