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位于北京市通州区H号院内北房六间的八分之一份额由原告王某文继承;2.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
事实及理由:王某刚和宋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三个子女分别为王某文、王某杰、王某松;王某刚于1975年去世,宋某于2014年去世,王某刚、宋某的父母均早于二人去世。坐落于北京市通州区H号院内北房六间、西厢房四间和东侧棚子三间系王某刚、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王某文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王某杰辩称,我放弃继承权利,同意由王某松继承。
被告王某松辩称,宋某于2012年经见证人见证、代书人书写留有遗嘱,将涉案房屋由王某松继承;王某松为改善老人居住条件,自行出资对房屋进行翻建,原有房屋已不存在;遗嘱可以体现王某文未对父母进行赡养,现王某文主张继承王某刚的遗产,已超过诉讼时效和20年时效;父母原有两个院落,当时已分给王某文一处院落。故不同意王某文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
案外人王某刚与宋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子两女即原告王某文、被告王某杰、王某松。王某刚因死亡于1975年6月注销户口,宋某因死亡于2014年注销户口。
位于北京市通州区H号院原有北房四间,系王某刚、宋某夫妻共同财产,土地登记审批表记载土地使用者为宋某。2012年7月14日,宋某留有代书遗嘱,主要内容为宋某与王某刚在北京市通州区共有平房两所,长子王某文结婚时已给一所平房,王某刚于1974年不幸去世,从1987年一直由王某松照顾饮食起居。现宋某决定将名下位于北京市通州区H号院由王某松一人继承,自立遗嘱之日起王某松有权利对老宅进行旧房改造。代书遗嘱有宋某及见证人、代书人签字。其后,王某松将该院落内原有北房四间翻扩建为北房六间,并新建西厢房四间、东厢房两间及门道。
另查,王某文于1979年结婚时,王某刚、宋某将北京市通州区X号院分予王某文;王某松于1987年搬至北京市通州区H号院与宋某共同居住,其户籍于2013年迁至H号院。
庭审中,王某文认可宋某所留遗嘱的真实性及效力,但主张宋某遗嘱无权处理了王某刚的财产,其要求继承王某刚的财产即现有北房六间的八分之一;同时,王某文主张北京市通州区H号院翻扩建由宋某出资,但其未能就此举证。
裁判结果
一、被告王某松给付原告王某文补偿款5万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执行清;
二、驳回原告王某文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位于北京市通州区H号院原有北房四间系王某刚、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王某刚去世未留有遗嘱,其所有的房屋份额应由宋某、王某文、王某杰、王某松依法继承。虽然王某杰将H号院内北房四间进行了翻扩建,但该翻扩建行为并不能导致王某文继承权的丧失;宋某留有遗嘱将北京市通州区H号院房屋由王某松一人继承,其虽无权处理王某刚所有的财产,但处分本人财产的行为应属合法有效;王某杰表示其应继承的财产归王某松继承,法院对此不持异议。
王某松将H号院内原有北房四间翻扩建为北房六间,并新建西厢房四间、东厢房两间及门道,现王某文未举证证明宋某进行出资,对王某文的该项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同上所述,王某文可以继承H号院原有北房四间的八分之一,但原有北房已经灭失,法院结合房屋现状、王某文应继承的房产份额、原有房屋价值等因素,同时考量王某文已自父母处分得宅院,王某文与王某松均在本村居住且早已知晓H号院翻建等事实,本着有利于居住生活,减轻当事人诉累,避免矛盾纠纷等原则,法院认为不宜分配给王某文相应的房产份额,而通过王某松给予原告王某文相应货币补偿较为妥当,并酌定补偿款为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