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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遗产律师解析一起父母共同宅基地部分子女翻建房屋引发的继承纠纷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3-07-18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位于北京市通州区H号院内北房六间的八分之一份额由原告王某文继承;2.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

事实及理由:王某刚宋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三个子女分别为王某文王某杰王某松王某刚1975年去世,宋某2014年去世,王某刚宋某的父母均早于二人去世。坐落于北京市通州区H号院内北房六间、西厢房四间和东侧棚子三间系王某刚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王某文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王某杰辩称,我放弃继承权利,同意由王某松继承。

被告王某松辩称,宋某2012年经见证人见证、代书人书写留有遗嘱,将涉案房屋由王某松继承;王某松为改善老人居住条件,自行出资对房屋进行翻建,原有房屋已不存在;遗嘱可以体现王某文未对父母进行赡养,现王某文主张继承王某刚的遗产,已超过诉讼时效和20年时效;父母原有两个院落,当时已分给王某文一处院落。故不同意王某文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

案外人王某刚宋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子两女即原告王某文、被告王某杰王某松王某刚因死亡于1975年6月注销户口,宋某因死亡于2014年注销户口。

位于北京市通州区H号院原有北房四间,系王某刚宋某夫妻共同财产,土地登记审批表记载土地使用者为宋某2012年7月14日,宋某留有代书遗嘱,主要内容为宋某王某刚在北京市通州区共有平房两所,长子王某文结婚时已给一所平房,王某刚1974年不幸去世,从1987年一直由王某松照顾饮食起居。现宋某决定将名下位于北京市通州区H号院由王某松一人继承,自立遗嘱之日起王某松有权利对老宅进行旧房改造。代书遗嘱有宋某及见证人、代书人签字。其后,王某松将该院落内原有北房四间翻扩建为北房六间,并新建西厢房四间、东厢房两间及门道。

另查,王某文1979年结婚时,王某刚宋某将北京市通州区X号院分予王某文王某松1987年搬至北京市通州区H号院与宋某共同居住,其户籍于2013年迁至H号院。

庭审中,王某文认可宋某所留遗嘱的真实性及效力,但主张宋某遗嘱无权处理了王某刚的财产,其要求继承王某刚的财产即现有北房六间的八分之一;同时,王某文主张北京市通州区H号院翻扩建由宋某出资,但其未能就此举证。

 

裁判结果

一、被告王某松给付原告王某文补偿款5万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执行清;

二、驳回原告王某文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位于北京市通州区H号院原有北房四间系王某刚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王某刚去世未留有遗嘱,其所有的房屋份额应由宋某王某文王某杰王某松依法继承。虽然王某杰H号院内北房四间进行了翻扩建,但该翻扩建行为并不能导致王某文继承权的丧失;宋某留有遗嘱将北京市通州区H号院房屋由王某松一人继承,其虽无权处理王某刚所有的财产,但处分本人财产的行为应属合法有效;王某杰表示其应继承的财产归王某松继承,法院对此不持异议。

王某松H号院内原有北房四间翻扩建为北房六间,并新建西厢房四间、东厢房两间及门道,现王某文未举证证明宋某进行出资,对王某文的该项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同上所述,王某文可以继承H号院原有北房四间的八分之一,但原有北房已经灭失,法院结合房屋现状、王某文应继承的房产份额、原有房屋价值等因素,同时考量王某文已自父母处分得宅院,王某文王某松均在本村居住且早已知晓H号院翻建等事实,本着有利于居住生活,减轻当事人诉累,避免矛盾纠纷等原则,法院认为不宜分配给王某文相应的房产份额,而通过王某松给予原告王某文相应货币补偿较为妥当,并酌定补偿款为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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