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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遗产律师解析一起父母共同遗嘱处分房屋未分到遗产子女不配合继承纠纷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3-07-18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孙某文孙某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孙某文孙某杰依法继承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各继承二分之一份额,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周某洁孙某辉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婚生女孙某文、婚生子孙某杰周某洁2021年9月29日去世,未留下遗嘱。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定一号房屋登记于孙某辉名下,系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虽登记为周某洁孙某辉之子,但实际上系孙某辉妹妹的长子,系被继承人之外甥,本名周某强,因考虑被告获取北京户籍之后易于找工作,故在周某洁进行户籍迁移入京时,将被告作为长子身份一并迁入北京而对被继承人周某洁的生养死葬全部赡养义务均由原告完成。2023年1月孙某辉去世。

 

被告辩称

孙某君辩称,涉案房屋是周某洁孙某辉的夫妻共同财产,50%是周某洁的遗产,被告与原告有同等的继承权。孙某辉伪造遗嘱,丧失继承权,应由原告孙某文孙某杰和被告继承。被告有三分之一的继承份额。起诉状中没有提及遗嘱,且遗嘱中出现涂改及周某洁的名字差异,应由持有遗嘱人对遗嘱真实性进行举证证明,鉴定没有进行是因为原告。本案应根据法定继承。

 

法院查明

孙某辉周某洁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一女名孙某文,一子名孙某杰孙某君孙某辉妹妹孙某霞生育之子,1980年7月孙某君的户籍迁入北京,登记为周某洁之子。2021年9月29日,周某洁去世。孙某辉名下有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

审理中,孙某文孙某杰孙某辉提交遗嘱,内容为:“立遗嘱人:孙某辉;由于户口本上长子写的是孙某君,实际他是妹妹的长子,他叫周某强,他没有和我们一起生活,也很少来往。我们一号的房产和财物。一方走后由另一方处理,我们俩人走后,由长女孙某文、次子孙某杰来继承。特此遗嘱。立遗嘱人:孙某辉周某洁2013年xx日。孙某文孙某杰表示其在起诉时未找到遗嘱原件,在诉讼中孙某辉找到了遗嘱原件,该遗嘱为孙某辉书写内容、签名、日期及按手印,周某洁签名、按手印。

孙某君对遗嘱的真实性不认可,表示该遗嘱是孙某辉伪造,不符合遗嘱的形式要件。孙某君申请对遗嘱中周某洁的落款签字进行鉴定。孙某文孙某杰提交周某洁银行的业务申请书,业务凭证作为比对样本。孙某君不同意上述材料作为比对样本,表示不确定是否为周某洁所写,亦未提交其他样本。

孙某文孙某杰孙某辉提交2013年9月26日的声明及2015年4月10日的声明,证明孙某君孙某辉周某洁的外甥,未共同生活过,平时也未有来往。孙某君对声明的真实性不认可。孙某君提交村委会证明,证明其自2002年在河北省某地居住,其1980年离开生父母家,与孙某辉周某洁共同居住。

孙某文孙某杰孙某辉对证明的真实性不认可,表示孙某君从未与孙某辉周某洁一起生活,而是生活在原生家庭中,不存在收养关系,因孙某霞想让自己的孩子孙某君迁入北京城镇户口,故其一家迁户至北京时将孙某君作为长子一并迁入北京,孙某君一直在河北上学及生活,在北京工作过几年后回河北。孙某君表示其自1980年与孙某辉周某洁一起生活,2002年才回河北,其在京期间经常看望孙某辉周某洁,将物价补贴给二人,离京后节假日会回京看望二人,其在河北上小学,1980年到北京后未再上学。

 

裁判结果

一、孙某辉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归孙某文孙某杰按份共有,孙某文孙某杰各享有二分之一份额;

二、驳回孙某文孙某杰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孙某君的户籍于1980年7月自河北省迁入北京并登记为周某洁之子,孙某君孙某辉周某洁形成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一号房屋系孙某辉周某洁的遗产,孙某辉周某洁遗产的法定继承人为孙某文孙某杰孙某君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以夫妻双方名义共同订立的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遗嘱,符合遗嘱形式要件的应为有效。孙某辉所留遗嘱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该遗嘱处分的财产系孙某辉周某洁的夫妻共同财产,周某洁亦在该遗嘱下方签字,表明孙某辉周某洁基于共同的意思表示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处理,故该遗嘱可以认定为孙某辉周某洁夫妻二人的共同遗嘱,该遗嘱合法有效,按照遗嘱内容,一号房屋应归孙某文孙某杰继承所有。

孙某文孙某杰要求一号房屋由二人各继承二分之一份额,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孙某君主张按照法定继承均等继承一号房屋,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孙某辉周某洁之间的抚养、赡养情况,孙某君对遗嘱的真实性不认可,未提交可推翻遗嘱的证据,且孙某君申请笔迹鉴定,但不认可孙某文孙某杰提交的比对样本,自身亦无法提交比对样本,导致笔迹鉴定无法进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法院孙某君的主张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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