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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遗产律师解析一起部分继承人起诉拍卖遗产房屋,因大部分继承人反对,法院驳回其诉求案例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3-07-18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赵某辉赵某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对某进行拍卖,拍卖所得价款的二百五十六分之二十五分别给予赵某辉赵某坤2.判决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赵父赵母的子女,赵父已于2020年9月死亡,赵母已于2001年11月7日死亡。位于某号的房屋系赵父赵母的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去世后,此房屋相应份额应当作为遗产予以继承。2021年11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本案原告诉被告的继承纠纷案件,法院判决,判决原被告按照份额继承房产。

判决生效后,原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房产进行了变更登记。原被告至今未对房产的价值达成一致意见,也未对房产售卖协商一致,原被告对分割后的房产均不主张权属。依据我国《民法典303条304条的规定,原告请求法院对房产进行拍卖,并对拍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被告辩称

赵某鑫辩称,不同意拍卖。

赵某英辩称,不同意拍卖,一家人应该坐一块商量着把房子卖了,再分价款。

赵某涵辩称,不同意拍卖,应该一块卖房,价款分割。

赵某旭辩称,不同意拍卖,大家应该配合把房子给卖了,出售的价款应该依法分配。

吴某晨辩称,不同意拍卖,兄弟姐妹应该坐一块商量。

 

法院查明

赵父赵母系夫妻关系,二人共育有子女七人即二原告赵某辉赵某坤和五被告赵某鑫赵某英赵某涵赵某旭吴某晨赵母2001年11月7日去世,赵父2020年9月3日去世。2021年,赵某辉赵某坤起诉本案各被告至本院要求依法继承位于某地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本院于2021年出具判决书,判决确认涉案房屋,产权份额的十六分之九为被继承人赵父的遗产,其余的十六分之七房屋产权份额为被继承人赵母的遗产,经本次法院诉讼继承后,原告赵某辉赵某坤各继承取得整个房屋遗产中二百五十六分之二十五的份额;被告吴某晨继承取得整个房屋遗产中二百五十六分之三十四的份额;被告赵某鑫赵某英赵某涵赵某旭各继承取得整个房屋遗产中二百五十六分之四十三的份额。

2022年8月18日,本案原被告办理完毕涉案房屋的不动产登记证书,其上载明赵某坤赵某辉分别占涉案房屋二百五十六分之二十五份额;吴某晨占涉案房屋二百五十六分之三十四的份额;赵某鑫赵某英赵某涵赵某旭分别占涉案房屋二百五十六分之四十三的份额。

本案审理过程中,各被告均明确表示不同意拍卖涉案房屋、不同意承担拍卖过程中的风险,且赵某辉赵某坤不同意承担因拍卖可能为各被告所造成的损失。双方亦未能达成其他分割方案。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赵某辉赵某坤的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本案中,因涉案房屋整体性、功能性以及涉案房屋面积等情况,导致其不宜进行实物分割。在折价分割房屋时,应当考虑共有人中一人或数人是否愿意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等。如果没有人愿意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或者虽同意接受房屋,但明确表示无力支付其他共有权人房屋折价款的,各共有权人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不宜采用折价分割方式。

本案各被告明确表示不同意以拍卖方式分割房屋,不愿承担拍卖过程中房屋价值变动的风险,并且原告亦不同意承担拍卖可能为各被告所造成的损失,各方当事人无法就采用拍卖达成一致意见。在此情形下,实际无法采用拍卖的方式分割涉案房屋,法院不宜强制对涉案房屋进行拍卖。综上,现涉案房屋不宜采用拍卖方式分割,故赵某辉赵某坤要求采用拍卖方式分割涉案房屋,并取得相应房屋折价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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