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400-052-0352

股东权益

团队介绍
业务领域
联系我们
说房网

在线咨询

  • (*仅律师可见)
  • (*仅律师可见)
您现在的位置是: 股东权益 >

股权转让的出让人实际投资未到位或抽逃投资产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5-14


 

     一是股权受让人要求撤销合同或确认其无效;二是公司债权人要求出让人、受让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若出让人在转让股权时,对受让人隐瞒了真实情况,受让人可以欺诈为由撤销合同,或以违法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公司债权人因追索债权,将受让人与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审理中受让人又以欺诈或违法为由主张撤销转让合同或主张转让合同无效的,应告知受让人另行起诉,本案中止审理。

       若公司债权人将出让人、受让人及公司一并列为共同被告, 受让人提出撤销之诉或无效之诉时,可一并审理。查明时受让明知或应当知道出让人出资不实情况而接受转让,或事后知道该事由而未及时提出撤销诉讼或无效诉讼的,视为其已同意在受让时同意承担出让人不实的责任,受让人的撤销或无效主张不应予以支持。

       受让人同意承担责任并不能免除出让人对第三人的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是公司作为市场主体而存在并运行的基础,公司设立时出让人真实出资是法定义务,是对外承担责任的基础,出让人出资不实并延续于受让人,出 让人与受让人有共同过错行为,由此产生的对外责任应共同负责,即出让人与受让人对债务负有连带责任。如果受让人无过错,会被撤销或被认定无效,受让人无须对第三人承担责任。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