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1日晚间,中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新三板)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
《终止挂牌细则》分六章三十二条,对细则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主动终止挂牌及强制终止挂牌的情形及操作程序、者权益保护、监管措施及罚则、摘牌后重新申请挂牌、信息披露及相关主体职责等作出了原则性规定。
规定的终止挂牌情形,全国股转公司按规定终止其股票挂牌。
有律师表示,虽然此次股转公司对突然发布退市制度颇感意外,但标志着新三板常态化、市场化的退市机制就此开启。
在这份征求意见稿中,最引人注目的无疑是明确了新三板公司强制终止挂牌的情形。意见稿显示,挂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按规定终止其股票挂牌。
1、未能披露定期报告。《实施细则》规定了“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并自期满之日起两个月内仍未披露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的强制终止挂牌条件。
2、信息披露不可信。《实施细则》规定了“最近两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均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强制终止挂牌条件。
3、重大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被中国证监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将强制终止挂牌。
4、欺诈挂牌。对于因以欺诈手段骗取挂牌批复受到股转系统纪律处分的挂牌公司,股转系统将予以强制终止挂牌。
5、多次违法违规。最近三十六个月内累计受到全国股转公司三次纪律处分将强制终止挂牌。
6、持续经营能力存疑。存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应用指南》中列举的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的相关事项,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强制终止挂牌:
(1)最近两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均不能以持续经营为编制假设;
(2)最近两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均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的意见;
(3)连续两年被主办券商出具了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的意见。
7、不健全-参照挂牌条件。不能依法召开股东大会或者不能形成有效决议,在十二个月内不能恢复的将强制终止挂牌。
8、无主办券商督导。与主办券商解除持续督导协议,且未能在三个月内与其他主办券商签署持续督导协议的将强制终止挂牌。
9、强制解散。被依法强制解散将强制终止挂牌。
10、宣告破产。被法院宣告破产将强制终止挂牌。
11、兜底条款。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强制终止挂牌情形。
对于挂牌公司触及强制终止挂牌情形的,全国股转系统作出终止挂牌决定后即生效。全国股转系统作出强制终止挂牌的决定,以强制终止挂牌的标准、挂牌公司提供的整改证明材料、中介机构的专业意见等为依据。
全国股转系统在实施强制摘牌的同时也考虑到相关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实施细则》强化了在强制终止挂牌情形下的信息披露要求,要求充分揭示风险,保证投资者的知情权。
全国股转公司10月21日下发的通知显示,社会各界对《终止挂牌细则》存在意见或建议的,可通过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于2016年11月4日前反馈至全国股转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