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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并购新三板公司关注要点

来源:互联网   作者:互联网   时间:2017-05-14


新三板的推出,确实为一些企业提供了展示自己的平台,而其中具有技术优势和模式创新的挂牌企业不仅成为投资者关注的对象,也成为了很多上市公司并购的目标。对于上市公司来讲,新三板挂牌企业毕竟经过主办券商的核查同时信息披露文件中也充分披露了业务模式以及经营业绩等信息,在判断标的质地以及并购风险方面还是有很多便利和保障,于是新三板挂牌企业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提供了不少的优良标的。

  一、主要特点

  1、收购股权比例方面:以收购100%股权比例为主,且可多次收购(如通鼎互联收购瑞翼信息)。也就是先收购51%的股权实现控股,然后再收购剩余股权。在这种情况下,要关注是否存在刻意规避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的情形。

  2、支付方式方面:以股份支付和现金结合为主。这也是目前最常见的一种方式,也是对于标的方最愿意接受的一种方式,毕竟既拿了现金也拿了股票,现实和未来相结合。

  3、业绩承诺方面:挂牌企业股东多进行了业绩承诺。这里的业绩承诺不会因为是新三板挂牌企业而变得合理严谨,还是存在放卫星的情况,比如报告期业绩1000万,可以业绩承诺第一年就敢直接上亿。

  4、主营业务方面:以同行业产业整合为主,当然也存在上市公司收购新三板企业就是为了全面转型的目的。不过对于新三板的并购还是相对比较合理审慎。

  5、收购标的范围:大部分是直接收购挂牌新三板企业,也有的是收购挂牌企业持有的下属全资子公司的股权。在后者的情况下,挂牌企业将不再有主营业务不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6、挂牌时间周期:多数挂牌企业在挂牌一年内被上市公司收购,这也论证了一个观点,只要是好的企业总是会受到关注,也会成为很多上市公司追逐的目标。当然,新三板只是让优秀的公司有了更好地展示平台,并不是新三板让好的企业一下子变得优秀了。

  二、重点关注

  (一)挂牌企业是否需要终止挂牌

  1、规则依据

  根据《公司法》(2013年修订)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做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根据《业务规则》2.8条规定: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挂牌前十二个月以内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进行过转让的,该股份的管理按照前款规定,主办券商为开展做市业务取得的做市初始库存股票除外。因司法裁决、继承等原因导致有限售期的股票持有人发生变更的,后续持有人应继续执行股票限售规定。

  2、现实困境

  根据上述规定:

  (1)挂牌企业股东(包括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在挂牌时所持股份均具有限售安排;而根据目前上市公司收购挂牌企业情况,多数收购行为发生在挂牌后一年内,如铂亚信息(430708)、日新传导(830804)、激光装备(430710)等均存在股东股份限售情形;为避免股东股份限售对收购影响,挂牌企业均采取终止挂牌方式,终止后将不再适用《业务规则》限制;

  (2)挂牌企业需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东江环保(002672)在收购新冠亿碳(430275)时,采取收购新冠亿碳所持南昌新冠100%股权及合肥新冠100%股权,收购完成后,新冠亿碳(430275)将不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因此申请终止挂牌。

  3、终止挂牌并不是必要条件

  由前述分析可以得出,新三板被并购后终止挂牌并不是一定要满足的条件,只是由于股份限售以及其他因素而做的一种技术处理。在允许上市公司分拆挂牌新三板的大政策背景情况下,如果满足:

  (1)挂牌企业在挂牌后已多年,大部分股份可流通,上市公司购买大部分股权不存在法律障碍;

  (2)挂牌企业挂牌后向上市公司定向发行股份,上市公司进而取得控股权。

  上述情形下,挂牌企业应无需终止挂牌。收购之后的结果无非是上市公司下属存在挂牌新三板的子公司,甚至不止一家新三板挂牌企业,这也是政策允许的。

  (二)挂牌企业被收购时是否需要变更组织形式

  根据《公司法》及《业务规则》,挂牌企业必须为,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至少为两人。

  根据目前上市公司收购挂牌企业情况,以收购100%股权比例为主,如此则挂牌企业需终止挂牌后申请变更组织形式,如铂亚信息(430708)、日新传导(830804)、激光装备(430710)等。而如若上市公司采取母子公司共同收购挂牌企业方式,可无需变更组织形式,如大智慧(601519)及其全资子公司收购湘财证券100%股权。

  由此可见,是否需要变更公司形式并没有其他的制度限制,只是因为股份公司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股东,如果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来满足这个要求,那么也不一定需要变更公司形式。

  (三)股东人数超过限制的问题

  新三板企业挂牌之后,由于定增或者做市商的参与,会导致股东人数增加,会超过50人甚至是200人。就算是没有定增或者做市,那么企业变更为股份公司后也有可能股东超过50人。

  由上述分析可见,一般情况下新三板企业被并购需要变更为有限公司,那么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如果可以不变更公司形式,那么股东人数不得超过200人。此外,由于公司并购可能会存在股东决策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也有可能需要将股东人数尽量限制股权分布尽量集中,以保证决策的有效性。

  在这种情况下,在并购之前新三板挂牌企业可能会进行类似“私有化”的技术处理,一般情况下公司控股股东会受让部分者的股权,以期符合股东人数的要求或者是保证对于公司被并购的决策可以控制。在很多新三板企业被并购的案例中,都隐约可以看到类似“小私有化”的痕迹。

  (四)上市公司以定增方式入股挂牌企业情形分析

  目前,上市公司参与新三板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

  (1)上市公司控股/参股子公司挂牌新三板,如云天化(600096)、大族激光(002008)、东软集团(600718)等;

  (2)上市公司与私募股权基金发起设立并购基金或成立合伙企业,以期参与挂牌企业定向增发、并购、优先股、可转债,如渝三峡A(000565)、万年青(000789)、冠农股份(600251)等。

  目前上市公司以定增方式入股挂牌企业较少,不过从目前全国股转系统相关规则来看,上市公司以定增方式入股挂牌企业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

  三、操作过程

  A股上市公司收购新三板挂牌企业时,新三板挂牌企业应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等规定履行必要程序及信息披露,A股上市公司应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规定履行必要程序及信息披露。此外,对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挂牌企业,还需履行必要的资产评估及国资审核程序。

  如若上市公司参与挂牌企业定增,挂牌企业应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1号——备案文件的内容与格式(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2号——股票发行方案及发行情况报告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等规定履行必要的决议、向全国股转系统申请备案、股份登记即可。同时,如若定向发行后上市公司持股比例较高,还应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等履行必要的程序及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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