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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的股权质押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作者:互联网   时间:2017-05-14


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

  股权操作流程:

  第一步:

  了解出质人及拟质押股权的有关情况:

  1、仔细审查章程中是否有对股东禁止股权质押和时间上的特殊规定;

  2、在中核实出质人的身份名称、出资方式、金额等相关信息以及出质人应出具对拟质押的股权未重复质押的证明;

  3、出质人应提供有会计事务所对其股权出资而出具的报告;

  4、出质人的出资证明书;

  第二步:

  出质人的股权须有该公司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出质的决议;

  第三步:

  出质人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并将出资证明书交给质押权人;

  第四步:

  将该股权已经质押,不能再转让和重复质押股权,注明在公司章程和记载于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

  1、申请人签署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2、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3、合同;

  4、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的加盖法人印章);

  注: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申请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相关法律条文:

  《担保法》第78条第三款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的有关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7条规定,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有: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质权合同、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226条规定,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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