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挂牌公司提交备案登记表及相应材料
挂牌公司在定向发行的完成后两个转让日内,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接收申请材料的服务窗口。经接收服务窗口人员核对,确认备案文件齐备后,向申请人出具《备案材料接收确认单》。
2、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出具股份登记函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材料进行审查后出具股份登记函,挂牌公司并送交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和主办券商。
涉及非现金资产认购发行股票的情形,挂牌公司还应当提供资产转移手续完成的相关证明文件。
3、挂牌公司办理股份登记并公布相关公告
挂牌公司按照中国结算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份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要求向中国结算申请办理股份登记,并取得股份登记证明文件。
挂牌公司应在新增股份预登记的次一个转让日公布定向发行情况报告书和定向发行股票挂牌转让公告。定向发行股票挂牌转让公告应明确挂牌转让日。
4、挂牌公司完成备案
中国结算出具的股份登记证明文件及此前挂牌公司提交的其它备案材料一并由中国证监会设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整理归档,完成《管理办法》规定的备案手续。
5、定向发行股票挂牌转让
挂牌公司完成股份登记的办理后,定向发行的新增股票按照挂牌转让公告中安排的时间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