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杨某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杨某奎与赵某霞于2020年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判决杨某慧享有西城区XX房屋45%的所有权份额。
事实与理由:杨某慧与杨某奎系姐弟关系,二人之父杨某毅于2019年4月1日去世,二人之母赵某霞于2021年8月12日去世。2019年3月10日,杨某毅立有遗嘱,遗嘱内容为:“我们两人的住房,XX室由杨某奎,杨某花两人继承,杨某奎占55%,杨某花占45%”同日赵某霞立有遗嘱,内容为:“你们都应按你们的父亲所立第二份遗嘱执行。”杨某毅去世后,2020年3月16日,赵某霞与杨某奎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西城区XX室过户给杨某奎。
杨某慧认为,依据杨某毅的遗嘱,杨某慧应享有涉案房屋45%的份额,赵某霞在明知该事实的情况下,与杨某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涉案房屋过户给杨某奎,该《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即便依据杨某奎意见,赵某霞与杨某奎之间系明为买卖实为赠与,但该行为属于虚伪的通谋意思表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涉案房屋买卖合同也应被认定为无效。同时,赵某霞属于无权处分涉案房屋,杨某慧作为所有权人,有权追回涉案房屋,因此杨某慧要求法院确认其享有涉案房屋45%的所有权。故杨某慧起诉至法院,望判如请。
被告辩称
被告杨某奎辩称,一、赵某霞与杨某奎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依据法院已生效判决,赵某霞是涉案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享有处置房产的权利。赵某霞当时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独立实施处分涉案房屋的能力,将房屋过户给杨某奎的意思表示真实。赵某霞通过房屋买卖过户的方式完成赠与,赠与行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没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且赠与已经完成,因此赵某霞的赠与行为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效力。
二、杨某慧与涉案房屋没有利害关系,不是本案适格主体,无权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第三人杨某芳、杨某奥述称,不同意杨某慧的诉讼请求,不认可其所述事实及理由,认可杨某奎所述理由。
法院查明
杨某毅与赵某霞系夫妻关系,双方生有子女四人分别为杨某奥、杨某奎、杨某芳、杨某慧。杨某毅于2019年4月1日死亡。赵某霞于2021年8月12日死亡。
2019年3月10日杨某毅留有自书遗嘱一份(以下简称:杨某毅遗嘱一),主要内容为“我逝世之后,我与你们母亲的共有的房产与银行的存款,其中属于我的部分,由你们的母亲赵某霞全部继承,用于她的养老和治病。各子女都不能继承。待赵某霞去世后按我与赵某霞的遗嘱执行。”
同日,杨某毅另有自书遗嘱一份(以下简称:杨某毅遗嘱二),主要内容为XX房屋由杨某奎、杨某慧二人继承,杨某奎占55%的份额,杨某慧占45%的份额。
同日,赵某霞留有自书遗嘱一份,主要内容为都应按你们的父亲所立第二份遗嘱执行。
北京市西城区XX号房屋(以下简称:XX房屋)系杨某毅于2005年11月28日向某单位购买,2006填发产权证,登记产权人杨某毅。
2019年,赵某霞起诉至本院,要求继承杨某毅名下遗产。该案审理中,赵某霞仅出示杨某毅遗嘱一。判决XX房屋中属于杨某毅的遗产份额由赵某霞继承,继承后XX房屋全部份额归赵某霞所有。
2020年3月2日,赵某霞(赠与人)与杨某奎(受赠人)签订《赠予书(原文如此)》,写明赵某霞自愿将XX房屋赠与杨某奎。杨某奎接受赠与。
2020年3月16日,赵某霞(出卖人)与杨某奎(买受人)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赵某霞将XX房屋出售给杨某奎,房屋价款190元。
2020年3月17日,XX房屋所有权登记至杨某奎名下。
另查,2020年,杨某慧依据杨某毅遗嘱二,认为上述判决有误,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中,杨某慧自称该第二份遗嘱系原审结束后赵某霞所给,但赵某霞予以否认,杨某慧亦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该份遗嘱属于再审中的新证据,且存放该份遗嘱的密封信封上亦载明:“杨某毅所立第二份遗嘱此遗嘱在赵某霞逝世后拆封”,现赵某霞仍在世,不符合该份遗嘱的生效条件。
综上,杨某慧的再审申请不符合存在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法定再审理由,裁定驳回杨某慧的再审申请。
2021年,杨某慧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请监督,本院提请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抗诉。2021年5月8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决定不支持杨某慧的监督申请。
裁判结果
驳回杨某慧的全部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本案中,杨某慧主张依据杨某毅遗嘱二及赵某霞遗嘱,其应享有XX房屋45%的所有权。但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因此杨某毅死亡后,其继承人仅是不分份额的共有杨某毅名下财产。杨某毅继承人需要通过继承诉讼或继承公证取得被继承财产,自书遗嘱不直接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效力。因此杨某慧并不能直接依据杨某毅遗嘱二取得XX房屋45%的所有权。依据法院已生效判决,XX房屋由赵某霞继承,则赵某霞作为XX房屋的所有权人,享有XX房屋的全部所有权。
因杨某慧并非XX房屋的所有权人,其无法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行使所有权人的追回权,杨某慧要求确认其享有XX房屋45%的所有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赵某霞为XX房屋的所有权人,其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XX房屋。因此赵某霞有权将XX房屋赠与杨某奎。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赵某霞与杨某奎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价款仅为190元,考虑到赵某霞与杨某奎在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前曾签订《赠予书》,约定赵某霞将XX房屋赠与杨某奎,因此法院认定涉案《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名为买卖合同,实为赠予合同,该赠予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系赵某霞与杨某奎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应属有效。
因XX房屋为赵某霞的个人财产,其将XX房屋赠与杨某奎不侵害杨某慧的合法权益。因此杨某慧要求确认涉案《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